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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4:04
于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总工程师,担任产品研制。2010年7月,于某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后,到另一公司任职,相同担任产品研制。该公司产品与某公司同类,于某的行为致使某公司产品滞销,效益下滑。某公司到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要求于某付出竞业约束违约金20万元。
裁定委审理后以为,某公司虽与于某签有劳作合同,约好有竞业约束条款,但在停止劳作合同后,公司并未依照约好付出于某经济补偿。根据《劳作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某公司违约在先,竞业禁止约好条款对劳作者无效,其要求于某承当违约金于法无据。裁定委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裁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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