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多卖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原告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5:33
一股多卖的股东应当承当违约职责署理原告胜诉
2008年05月26日
【概要】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联系不但要受《公司法》的调整,还应当契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和效能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和实行。
【当事人】 原告:####集团公司 托付署理人: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公司 被告:****运营管理公司 被告: 商贸城
【案情简介】被告商贸城于1999年9月建立,注册资本150万元,涉讼前实践股东为两名,即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股权份额为59%:41%。2001年4月30日,被告商贸城与原告签定了《加盟协议书》。两边约好被告成为原告的连锁出售网点之一,但其行政从属、债权债务、运营风险、人事管理等联系不变,加盟期自2001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协议一起约好原告在加盟期间对被告转让全额股权及股东权益享有优先收买权。200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签定股权转让的《协议书》,约好原告以600万元全额收买被告商贸城,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应于协议收效后10日内移送悉数财物,并帮忙原告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原告应于协议收效后15日内付出收买款80%,计480万元,余招待改变和移送手续完结后付清;违约职责规模为全额丢失,违约金定为收买总额的20%。协议一起清晰由被告总经理李家蓝担任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同年7月9日,原告按约付出首期金钱480万元,由被告商贸城开具收据。次日,被告向原告移送固定财物、运营凭据和库存物品等,原告付出了120万元剩下金钱。嗣后,被告商贸城由原告运营至今。另据上海裁定委员会判决书查明现实如下:2002年6月19日,案外第三人与本案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签定《商贸城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好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将其对被告商贸城的60%股权转让予案外第三人,转让后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各具有30%和1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30万元,首期付款100万元,争议处理方法为上海裁定委员会裁定。当日,案外第三人付出100万元。裁定期间两被告均表明乐意持续实行该合同。结局判决案外第三人与两被告签定《股份转让合同》持续实行。因约好中的商贸城有关改变手续至今无法完结,原告交涉无果,致使涉讼,要求免除合同并返还600万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理由】 1、被告从前已与案外第三人签定有关被告商贸城部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之法律效能业经上海裁定委员会收效裁定予以承认,故被告无法再持续实行与原告之转让协议,讼争协议应属无效; 2、在讼争协议无效的前提下,不存在违约金的偿付问题,故恳求驳回原告悉数诉讼恳求。
【王厚忠律师署理定见】 1、讼争触及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属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依法建立。但由于两被告将被告商贸城60%股权从前转让予案外第三人,且该转让行为现已上海裁定委员会裁定承认为有用,致使讼争《协议书》已无法持续全面、适格地实行。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上述行为对原告已构成违约,并直接导致了原告难以实现合同之意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讼争《协议书》以及《加盟协议书》应予免除。 2、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作为合同约好股权的一起转让人,被告商贸城作为转让金钱的直接收取人,应当对返还原告所付出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承当一起职责。
2008年05月26日
【概要】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联系不但要受《公司法》的调整,还应当契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和效能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和实行。
【当事人】 原告:####集团公司 托付署理人: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公司 被告:****运营管理公司 被告: 商贸城
【案情简介】被告商贸城于1999年9月建立,注册资本150万元,涉讼前实践股东为两名,即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股权份额为59%:41%。2001年4月30日,被告商贸城与原告签定了《加盟协议书》。两边约好被告成为原告的连锁出售网点之一,但其行政从属、债权债务、运营风险、人事管理等联系不变,加盟期自2001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协议一起约好原告在加盟期间对被告转让全额股权及股东权益享有优先收买权。200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签定股权转让的《协议书》,约好原告以600万元全额收买被告商贸城,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应于协议收效后10日内移送悉数财物,并帮忙原告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原告应于协议收效后15日内付出收买款80%,计480万元,余招待改变和移送手续完结后付清;违约职责规模为全额丢失,违约金定为收买总额的20%。协议一起清晰由被告总经理李家蓝担任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同年7月9日,原告按约付出首期金钱480万元,由被告商贸城开具收据。次日,被告向原告移送固定财物、运营凭据和库存物品等,原告付出了120万元剩下金钱。嗣后,被告商贸城由原告运营至今。另据上海裁定委员会判决书查明现实如下:2002年6月19日,案外第三人与本案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签定《商贸城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好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将其对被告商贸城的60%股权转让予案外第三人,转让后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各具有30%和1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30万元,首期付款100万元,争议处理方法为上海裁定委员会裁定。当日,案外第三人付出100万元。裁定期间两被告均表明乐意持续实行该合同。结局判决案外第三人与两被告签定《股份转让合同》持续实行。因约好中的商贸城有关改变手续至今无法完结,原告交涉无果,致使涉讼,要求免除合同并返还600万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理由】 1、被告从前已与案外第三人签定有关被告商贸城部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之法律效能业经上海裁定委员会收效裁定予以承认,故被告无法再持续实行与原告之转让协议,讼争协议应属无效; 2、在讼争协议无效的前提下,不存在违约金的偿付问题,故恳求驳回原告悉数诉讼恳求。
【王厚忠律师署理定见】 1、讼争触及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属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依法建立。但由于两被告将被告商贸城60%股权从前转让予案外第三人,且该转让行为现已上海裁定委员会裁定承认为有用,致使讼争《协议书》已无法持续全面、适格地实行。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上述行为对原告已构成违约,并直接导致了原告难以实现合同之意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讼争《协议书》以及《加盟协议书》应予免除。 2、被告&&&&信息公司和****运营管理公司作为合同约好股权的一起转让人,被告商贸城作为转让金钱的直接收取人,应当对返还原告所付出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承当一起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