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1:5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则了对“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判决判决应不予履行。实践中对当事人在不予履行检查程序中供给的新依据能否检查确定、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查取证等问题又无所适从。笔者以为,从不予履行准则建立的意图看,不予履行检查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而是对判决的司法监督,原则上只需判决判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人民法院即应判决不予履行,不该检查当事人供给的新依据。
可是,从人民法院依法支撑判决、保护判决威望,以及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本钱视点动身,关于确属影响现实确定的要害依据,且属判决判决作出后呈现的,或当事人在判决期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的依据,法院也应当秉依脚踏实地的情绪,对该“新依据”进行检查确定。不然,在作出不予履行的判决后,当事人势必会从头判决或提起诉讼程序,而从头判决或诉讼依然涉及到对该依据的检查确定,这样只会添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此外,不予履行检查程序究竟有别于诉讼程序,关于首要依据不足的判决判决,人民法院不能为补强依据而自动调查取证,关于当事人恳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不允许。
可是,从人民法院依法支撑判决、保护判决威望,以及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本钱视点动身,关于确属影响现实确定的要害依据,且属判决判决作出后呈现的,或当事人在判决期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的依据,法院也应当秉依脚踏实地的情绪,对该“新依据”进行检查确定。不然,在作出不予履行的判决后,当事人势必会从头判决或提起诉讼程序,而从头判决或诉讼依然涉及到对该依据的检查确定,这样只会添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此外,不予履行检查程序究竟有别于诉讼程序,关于首要依据不足的判决判决,人民法院不能为补强依据而自动调查取证,关于当事人恳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