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0:33
被告人秦某为劫取金钱,事前在某火车站旅馆预订两套房间,随后纠合别的九名被告人,带着钢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两组在火车站表里寻觅掠夺方针。后在火车站广场将四名旅客带到预订的房间内,十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轮流用钢管和拖把殴伤、要挟四人,欲掠夺四人产业,但四人均未带着资产。公诉机关以十被告人构成掠夺罪(既遂)提起公诉。
关于该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掠夺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获得资产为规范,本案中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使用暴力、钳制的办法,妄图强行攫取别人资产,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资产,其行为应构成掠夺罪(未遂)。
另一种定见以为,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只需具有获得资产或严峻侵略别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即属掠夺既遂。因而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
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其理由是:
一、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差异。关于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一向存在争议,只需有以下三种观念:
1、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资产作为区别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
2、掠夺罪分为根本构成的掠夺罪(刑法第263条前半段)与加剧构成的掠夺罪(法条后半段)。掠夺罪的前半段以是否获得资产区别既遂与未遂,后半段不存在未遂(亦有人以为在后半段的八种加剧情节也存在未遂)。
3、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产业权利又侵略人身权利,具有占有别人资产或形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占有资产,又未形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
笔者以为,依据我国刑法,违法是否既遂,既不能以是否达到了违法意图为规范,也不能以行为产生了行为人所寻求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成果为规范,而应以行为是否具有了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为规范,因而区别掠夺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掠夺罪构成要件是否彻底具有为规范。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则掠夺罪是“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为根本构成要件,该款法令并未标明以抢到资产作为其违法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和违法既遂与未遂区别的规范,因而只需该行为具有了获得资产或严峻侵略了别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能够以为其现已完备了掠夺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然后构成既遂。
二、十被告人的行为契合掠夺罪(既遂)的客观条件。
掠夺罪是由违法分子的片面罪行和客观违法行为的内容与特色所决议的,其违法客体表现为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公私产业权利,又侵略了公民人身权利。本案中,十被告人欲掠夺资产,将四被害人带到预订的房间内,在较长时间内轮流对其施行了殴伤、要挟的行为,只是在暴力行为完结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并无产业,被害人产业未遭受侵略不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才能,而仅仅是因被害人未带着资产。尽管被害人产业权未受到侵略,但此刻人身权与产业权比较,人身权已处于首要位置,受到了严峻侵略。依据现代司法理念,相对产业权而言,法令更偏重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本案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现已完结,其社会损害性首要表现在侵略人身权方面,而这是掠夺罪在量刑上比偷盗罪重的根本原因,因而侵略人身权利成为首要客体,与法与理均应予严惩,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应确定为掠夺既遂。
三、从量刑上来看,以掠夺罪(既遂)对被告人量刑契合刑法的准则和立法精力。
针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现已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假如以掠夺罪(既遂)必需要侵略两个客体为由,而确定本案是掠夺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就要对本案的被告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归纳本案案情,咱们能够看出:被告人为掠夺资产,一起躲避法令赏罚,欲使违法活动荫蔽化,不被人发现,事前预订了两个房间作为施行违法的场所,在较长时间内屡次殴伤、要挟被害人,并且是十名被告人共同违法,人数很多,损害巨大,若按未遂对被告人进行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明显不当。咱们还能够假定此案子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十被告人在暴力行为施行结束后,从被害人身上抢走了仅有的一分钱,那么成果依照第一种观念肯定是定掠夺既遂,莫非就由于这一分钱就能够在科罪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明显不能。
关于该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掠夺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获得资产为规范,本案中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使用暴力、钳制的办法,妄图强行攫取别人资产,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资产,其行为应构成掠夺罪(未遂)。
另一种定见以为,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只需具有获得资产或严峻侵略别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即属掠夺既遂。因而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既遂)。
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其理由是:
一、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差异。关于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一向存在争议,只需有以下三种观念:
1、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资产作为区别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
2、掠夺罪分为根本构成的掠夺罪(刑法第263条前半段)与加剧构成的掠夺罪(法条后半段)。掠夺罪的前半段以是否获得资产区别既遂与未遂,后半段不存在未遂(亦有人以为在后半段的八种加剧情节也存在未遂)。
3、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产业权利又侵略人身权利,具有占有别人资产或形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占有资产,又未形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
笔者以为,依据我国刑法,违法是否既遂,既不能以是否达到了违法意图为规范,也不能以行为产生了行为人所寻求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成果为规范,而应以行为是否具有了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为规范,因而区别掠夺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掠夺罪构成要件是否彻底具有为规范。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则掠夺罪是“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为根本构成要件,该款法令并未标明以抢到资产作为其违法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和违法既遂与未遂区别的规范,因而只需该行为具有了获得资产或严峻侵略了别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能够以为其现已完备了掠夺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然后构成既遂。
二、十被告人的行为契合掠夺罪(既遂)的客观条件。
掠夺罪是由违法分子的片面罪行和客观违法行为的内容与特色所决议的,其违法客体表现为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公私产业权利,又侵略了公民人身权利。本案中,十被告人欲掠夺资产,将四被害人带到预订的房间内,在较长时间内轮流对其施行了殴伤、要挟的行为,只是在暴力行为完结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并无产业,被害人产业未遭受侵略不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才能,而仅仅是因被害人未带着资产。尽管被害人产业权未受到侵略,但此刻人身权与产业权比较,人身权已处于首要位置,受到了严峻侵略。依据现代司法理念,相对产业权而言,法令更偏重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本案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现已完结,其社会损害性首要表现在侵略人身权方面,而这是掠夺罪在量刑上比偷盗罪重的根本原因,因而侵略人身权利成为首要客体,与法与理均应予严惩,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应确定为掠夺既遂。
三、从量刑上来看,以掠夺罪(既遂)对被告人量刑契合刑法的准则和立法精力。
针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现已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假如以掠夺罪(既遂)必需要侵略两个客体为由,而确定本案是掠夺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就要对本案的被告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归纳本案案情,咱们能够看出:被告人为掠夺资产,一起躲避法令赏罚,欲使违法活动荫蔽化,不被人发现,事前预订了两个房间作为施行违法的场所,在较长时间内屡次殴伤、要挟被害人,并且是十名被告人共同违法,人数很多,损害巨大,若按未遂对被告人进行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明显不当。咱们还能够假定此案子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十被告人在暴力行为施行结束后,从被害人身上抢走了仅有的一分钱,那么成果依照第一种观念肯定是定掠夺既遂,莫非就由于这一分钱就能够在科罪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明显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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