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0:30
当时,跟着乡镇化进程中的加速,农人工成为一支新式劳作大军许多涌现在乡镇各个范畴,为城市昌盛、建造做出了重要贡献,随同而来的农人工讨薪难问题、医疗保险等社会保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新式问题。特别是在近年来,农人工以极点方法讨薪等现象屡被新闻媒体曝光,农人工问题愈来愈遭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保护农人工合法权益方面,特别是讨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效果,但因为现在我国关于农人工的保证机制不行健全,法令法规不行完善,导致法院在审理拖欠农人工薪酬案子时,遇到诸多困难和困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人工的维权。
一、拖欠农人工薪酬案子的审理难点。
拖欠农人工薪酬的案子一般都具有集团性、敏感性、杂乱性、敌对性、社会广泛重视性等特色,及因为我国现在关于劳作保证准则、对农人工合法权益保证准则尚不行完善,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中面对诸多困难:
榜首、因用工主体杂乱,致对被告主体资格确认难。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建造范畴拖欠薪酬案子中,有80%以上触及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成为工程建造范畴普遍存在的现象,许多有资质的修建承揽企业把工程悉数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有的乃至专门实施劳务分包,让包工头自己去找工人,致许多不契合劳作法和修建法规则,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造工程商场;有的是个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实践承建纯属个人行为。承揽人将建造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或挂靠,使得劳作联系趋于杂乱化,农人工一旦讨要薪酬,各级承揽人纷繁拿出转(承)包合同来,彼此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承当职责。其次,有的承揽主体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住地、管理人员,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脱离施工地,安排机构撤离。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经过有关部分在较短时刻内将原单位刊出或撤并后,在异地建立新公司,致使农人工自己都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乃至农人工底子搞不清其间转包、分包状况;别的,在用工时很少有签定书面用工协议,部分即便签定了协议,许多呈现盖章、签字等手续不全,更严峻的是用工主体招摇撞骗,在协议中签的单位名称到工商部分底子就查不到。以上种种原因,作为劳作者的农人工分不清职责主体,法院审理此类案子时,更要花费许多精力来查找、确认用工主体,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有时一个案子就要追加、改变诉讼主体屡次。
第二、劳效果工手续不完善,致审理中根据查找难。首要,大都农人工法令意识单薄,劳作争议诉讼中,许多原告因对劳务酬劳等方面短少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对劳作酬劳的给付标准、给付方法、期限、量化标准等短少相关书面根据,在主张权力时很被迫。其次,农人工的劳作工时主要由承揽方记工为主,由承揽方或雇主核算工程量、制造持有结算书,劳作者本人在整个劳务合同实行过程中处于被迫和弱势位置。别的,法院查验难,部分农人工当事人的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根据,也不能供给相关头绪,两边各持已见,法院无法及时查清现实;有的经较长时刻自行索要或经多个部分处理无效后才申述,历时较长,根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法院查验愈加困难。
第三、因为对农人工合法权益法令救助准则不行完善,致在法院裁判中适用法令根据难。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中,既触及民事法令,又触及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等效能层次不同的规则。因为触及劳作争议的法令、法规不行完善、不相配套,或许有的乃至彼此抵触,给法院审理案子适用法令根据增加了难度,以致同一类型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因适用了不同的法令根据,裁判成果截然不同。按现行民事法令规则,拖欠薪酬应属一般债务,民法通则规则的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劳作法对劳作争议(包含农人工薪酬债务)提起的裁定时效期间是一年。假如农人工因薪酬不能实现与用工单位发作劳作争议超越一年,法院择一而判都契合法令规则,但判定成果肯定是不同的。按一年的裁定时效,如无法定理由,法院就要驳回农人工的诉讼请求;按两年一般债务诉讼时效,法院就要支撑农人工的诉讼请求。不同的裁判成果,不光影响到农人工的实体利益,并且也严峻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四、农人工处于弱势位置、用工单位有意缠诉,致该类案子调停难、快速结案难。农人工经屡次讨薪无果到法院申述,并且在诉前讨薪中阅历了种种困难,往往至诉讼阶段当事人之间敌对心情非常大;加上作为被告的用工主体处于经济强势位置,多聘有律师,可以充分使用诉讼法规则的诉讼程序、期间,合法地延迟诉讼,农人工往往是官司大不起、时刻拖不起。因为两边矛盾尖锐,敌对心情大,调停结案的或许性较小;其它债务纠纷案子不同,因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农人工,底子没有调停退让的空间,他们难以献身自己的“血汗钱”来达到调停协议。因为存在这些状况,及时结案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案子审理难点的对策与主张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中,清晰了对不具有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安排和个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薪酬给付主体职责。但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告诉,属行政标准性文件,法令效能级次低,对法院来讲仅仅办案时的参照,不是办案的根据,短少应有的拘束力。按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规则,用工单位便是薪酬给付主体,但现行法令对用工单位把工程层层转包发生的用工职责应有有资质的发包单位承当的规则并不清晰。用工单位使用法令对这种违法行为短少明文规则和强制手段的缝隙,选用转包合同获取利益,转嫁自己的职责,并且几乎没有任何违法本钱。主张对用工主体资格约束方面从法令层级上加以标准和完善,从立法视点处理现行法令、法规缝隙,既为农人工的合法权益供给了更多的法令保证,又有利于从源头上管理用工单位违法转包修建工程的行为,在其转包工程、签定合同和给付工程款时,或许会把薪酬直接兑付到农人工手中,也为法院处理案子供给了根据,减轻了法官对此类案子的判案难度或许说约束了法官的自在裁量权,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一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