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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不履行调解协议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3:13
肇事者不实行调停协议能否恳求法院强制其实行
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则:“对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之间未达到调停协议或许调停协议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则,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就损害补偿问题发作争议的,能够恳求公安机关进行调停,也能够不恳求或许回绝公安机关调停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公安机关的调停是在两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的调停。它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令规则的处理交通事端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仅仅使用其对交通事端的成因、职责和丢失的了解,凭仗其在交通事端中的特别位置和专业特色,为事端当事人进行调停。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的损害补偿问题没有结局裁决权,交通事端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掌管下达到的调停协议对当事人各方没有法令的约束力。
尽管你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协议,但你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补偿诉讼,经过诉讼途径处理交通事端中的损害补偿争议。法院将会本着脚踏实地的准则对案子进行全面审理,并以自己确定的现实作为定案根据,从头区分当事人的职责和处理损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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