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计算工程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5:34
根本案情
2008 年7月,某工程局(下称工程局)与某公路建造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签定了某《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约好由工程局承揽某公路建造工程,承揽方法以某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揽。合同签定后,工程局安排施工,竣工后该工程被指挥部安排检验为优秀工程,该公路投入运用。2009年5 月,工程局又与指挥部签定《公路工程改建承揽合同书》进行公路工程的改建,工程竣工后改建公路也投入了运用。工程局两项工程完工后,指挥部付出了工程局部分工程款。
2011 年7月,工程局作为一审原告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状告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要求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付出剩下的敷衍工程款。一审中,依照工程局的恳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托付某省建造工程咨询公司对工程局承当的工程进行了判定,并以该判定为依据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作出判定,要求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付出工程局剩下的工程款。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不服该一审判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判定一审以工程判定进行判定依据的判定无效,并以合同协议约好的固定价格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律师剖析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关于工程款结算计量规范争议的民事案件。争议两边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没有争议,可是对结算的依据发生了不合与争议。一审法院依照原告的恳求托付判定组织对工程进行判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定是否合法有据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在本案中,工程局与指挥部签定的合同是两边在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签定的,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其内容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应当是有用的。并且合同是建立两边法令关系的依据,依法建立的合同应遭到法令保护。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则:“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力和责任。”本案中,合同两边清晰约好:“以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揽。”两边在合同实行中,未对该约好发生贰言,能够确定该合同约好的“以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揽”为固定价格结算方法。而固定价款是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好的危险范围内不行调整的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好依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建造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的,不予支撑。”在本案中,工程局在签定合一起现已清楚签定合同的法令结果,在有清晰的合同价款依据的情况下恳求改变,一审法院依据工程局的恳求对争议价款工程进行判定,有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说应该不予支撑。因而,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决中,推翻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决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付出工程局工程款的数额应当依照两边合同约好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即依照“以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总价承揽结算。
在本案中值得合同两边应该留意的是,签定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高度重视合同价款的约好,特别是关于核算规范、结算方法进行清晰的约好,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乃至讼累;一起,要特别留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说,建造工程合同有约好固定价格的,即依照固定价格结算,一方当事人恳求进行判定改变价款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撑。
2008 年7月,某工程局(下称工程局)与某公路建造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签定了某《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约好由工程局承揽某公路建造工程,承揽方法以某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揽。合同签定后,工程局安排施工,竣工后该工程被指挥部安排检验为优秀工程,该公路投入运用。2009年5 月,工程局又与指挥部签定《公路工程改建承揽合同书》进行公路工程的改建,工程竣工后改建公路也投入了运用。工程局两项工程完工后,指挥部付出了工程局部分工程款。
2011 年7月,工程局作为一审原告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状告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要求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付出剩下的敷衍工程款。一审中,依照工程局的恳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托付某省建造工程咨询公司对工程局承当的工程进行了判定,并以该判定为依据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作出判定,要求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付出工程局剩下的工程款。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不服该一审判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判定一审以工程判定进行判定依据的判定无效,并以合同协议约好的固定价格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律师剖析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关于工程款结算计量规范争议的民事案件。争议两边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没有争议,可是对结算的依据发生了不合与争议。一审法院依照原告的恳求托付判定组织对工程进行判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定是否合法有据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在本案中,工程局与指挥部签定的合同是两边在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签定的,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其内容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应当是有用的。并且合同是建立两边法令关系的依据,依法建立的合同应遭到法令保护。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则:“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力和责任。”本案中,合同两边清晰约好:“以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揽。”两边在合同实行中,未对该约好发生贰言,能够确定该合同约好的“以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揽”为固定价格结算方法。而固定价款是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好的危险范围内不行调整的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好依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建造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的,不予支撑。”在本案中,工程局在签定合一起现已清楚签定合同的法令结果,在有清晰的合同价款依据的情况下恳求改变,一审法院依据工程局的恳求对争议价款工程进行判定,有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说应该不予支撑。因而,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决中,推翻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决指挥部及某县人民政府付出工程局工程款的数额应当依照两边合同约好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即依照“以移民局同意下达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总价承揽结算。
在本案中值得合同两边应该留意的是,签定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高度重视合同价款的约好,特别是关于核算规范、结算方法进行清晰的约好,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乃至讼累;一起,要特别留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说,建造工程合同有约好固定价格的,即依照固定价格结算,一方当事人恳求进行判定改变价款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