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6:12假如说2002年延安"枪下留人"事情的发作,使整个社会忽然开端重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带来的坏处。那么,由媒体最近发表的"枪下留人"的新版本,河北一位名叫高攀的抢劫犯于3月8日被履行死刑,这一事情又从头引起社会对死刑复核权的重视。依照我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所说,高攀在履行死刑时未满18周岁。本年4月21日,佟丽华用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寄出《公民主张书》,除恳求全国人大重视并催促最高人民法院重审高攀一案外,他主张全国人大修订与死刑核准准则相关的法令。同样在本年的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副主委毛宇峨提交方案,主张全国人大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并主张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共同行使死刑案子的核准权。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答复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发问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回收死刑核准权的问题。那么,回收死刑复核的权利是否会下降功率?死刑复核权收归后,详细能够怎么施行呢?
嘉宾名单
○ 孙应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陈卫东: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准则与司法变革研讨中心主任,我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讨会副会长。
○ 李贵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工作
主持人: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首要存在着哪些坏处?
李贵方:死刑复核权下放,我记住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最高法院能够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个权利。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时分,国家法令把这个权利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权利应不应该下放,在学者傍边一向有争辩。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应该说存在坏处比较显着,由于下放之后有些死刑案子在高院能够履行,客观上会构成实践履行死刑案子的数量在添加。由于各个省、市把握的死刑规范不相同。能够这样说,在世界范围内,法院判定的不平衡都是被重视的问题,包含像美国更显着,它的各个州各个县都不相同。涉及到死刑这么严峻的刑事犯罪,我们在案情判别上,现实的把握上,法令适用上,或许会不共同。假如下放必定会使死刑案子数量添加,这是榜首。第二,规范会不共同。关于公民来说,我们认为是一个法令规范,实践上法令也是一个规范,可是到了详细案子傍边必定千差万别,法官自己有一个司法判别和把握。假如同一个规范,就会对全国案子有平衡,相似案子判死刑当即履行仍是死缓,仍是无期徒刑,就会比较共同。第三,也不扫除会形成一些冤假错案不能拯救的状况,由于量大了,或许就会形成很难抢救的一些结果。所以我觉得把死刑复核权下放,能支撑它的理由或许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