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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出事后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0:36
案情:2008年12月26日,某公司驾驭员驾驭该公司刚买的桑塔纳轿车,行进中因违章被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拘留,并发现该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即责令其期限购买交强险。当天交警张某把该车开到交警大队院内,交看守人担任看守。第二天早上发现该机动车被盗,第三天上午,该车内行进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股骨中止性骨折,驾驭员逃逸。经事端职责确定车方负悉数职责。给被害人形成医疗费3万余元的丢失以及其他丢失。2009年7月,受害人将该公司与该县公安局申述到法院,要求二单位补偿丢失合计20余万元。
在对本案的研讨过程中,咱们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事端的发作是在机动车被盗期间发作,并且是在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期间被盗,机动车车主对机动车已彻底丢失了操控,因而,车主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现因偷盗车辆的犯罪嫌疑人不明,因而,该丢失应由保管不善的公安机关悉数承当。
第二种定见以为:公安机关由于对涉案物品保管不善形成机动车被盗,并且在被盗期间发作事端,存在差错,应负必定的法令职责。可是交通事端的补偿程序的榜首次序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补偿,由于车主未参与交强险,形成受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结果是由于车主未实施法定职责所形成的,应由车主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补偿被害人丢失。
第三种定见以为:由于本案中存在另一个职责主体身份不明的偷盗犯罪嫌疑人。一旦偷盗嫌疑人身份清晰,车主或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追偿,追偿的法令依据是什么,咱们必须在本案中加以研讨。
本案向咱们提出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时,怎么承当职责;二是,机动车被盗之后发作交通事端,其他职责主体承当职责之后怎么向偷盗者追偿。
听讼小编以为,车辆一切权人是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针对这个问题,本无评论之必要,由于《侵权职责法》的第2次评论稿第四十七条现已给出了清晰的答案,但在三稿时第四十七条不明原因地被删除了,因而咱们有必要持续评论。
一、车辆一切权人的行为彻底符合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
1、车辆一切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清晰规则,对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实施强制保险制度,而车辆一切全人违反这一强行法的规则,因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存在危害结果。这一危害结果,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危害这一结果,而是针对受害人丢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时机而言。在正常的法治次序下,发作交通事端之后,不管机动车有无职责,受害人都能或多或少地从保险公司索赔到必定丢失,但由于车辆一切权人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丢失了从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机。这种索赔时机对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利益。刚刚公布的《侵权职责法》第二条现已清晰了侵权行为危害的目标为“合法权益”,所谓“权益”就包含了“权力”和“利益”。
3、车辆一切权人片面上是有差错的。对拒不参与交强险是直接成心,对形成被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结果是过错。
4、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车辆一切权人的行为,形成受害人丢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机。
综上所述,车辆一切全人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职责。它所承当的 侵权职责应当与其损坏的法治次序相适应,即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当严厉职责,超出限额之外的职责应由其他职责主体来承当。
二、与其他职责主体的职责竞合问题
从本案的案情,咱们能够看出,车辆的偷盗人的行为也彻底符合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由其承当本案的悉数丢失也是合理的。这样就呈现了车辆的一切人与偷盗人的职责竞合问题。假如让车辆的一切权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当职责,而让偷盗人承当悉数的丢失补偿职责,则会呈现受害人获得双份补偿的不合理现象;假如让偷盗人承当悉数补偿职责,而不让车辆一切权人承当职责,则会呈现一切权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裁,并且还会呈现被害人索赔不能的或许;假如让一切权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当职责之后,再由偷盗人承当缺乏部分的丢失,则面对对偷盗人的制裁不力,并且被害人相同面对索赔不能的或许性;假如让二者承当连带职责,则无法令上的依据。
处理这种职责竞合问题,在我国法令上是能够找到相应依据的。事实上,在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不真实的连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具有挑选权,即依据被告人的补偿才能等各种因素,由受害人在让偷盗人悉数补偿,或许先由一切权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补偿,缺乏部分由偷盗人补偿这两种计划中挑选一种进行索赔。
这样处理的合理性在于:一是不管受害人挑选哪种计划都有法令上的依据;二是偷盗人和一切权人来补偿,都有或许囿于补偿才能的约束,而使索赔失败或部分失败,无法之中,把这种挑选权交给受害人,比法令直接规则愈加合理;三是假如一切权人补偿之后,还能够参照《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二的规则,向终究的职责人偷盗人追偿。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这起案子是在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期间发作被盗从而发作了交通事端,并且偷盗人没有归案,再加之车辆一切权人又未参与交强险,因而就有人建议该丢失应由公安机关悉数补偿。公安机关是否承当职责要有法令上的依据,要有法理上的支撑。
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行为是合法的,但由于保管不善形成被盗,无疑是没有尽到保管职责,可是这种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而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职责。可是受害人相同存在着索赔时机上的丢失,这种利益丢失与看守不善之间就存在了因果关系。对一般主体而言,即便存在这种利益丢失,但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不承当侵权职责。而公安机关则直接担负着与违法犯罪行为做奋斗的职责,因而这种渎职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因而构成了侵权职责。它所承当的职责也是不真实的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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