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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不可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1:39

乡村宅基地可不能够承继?
我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可是乡村宅基地的运用权不是一般的“产业”,而是“特别的产业”。
首要由于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有必要因具有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而获得,因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失掉而失掉,不产生在不同农人单个之间的流通,即不能够承继。
第二,我国乡村宅基地运用权首要是为了保证每户农人的寓居需求,具有社会保证功用,假如答应承继,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则。据此,乡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能够承继。
可是,存在特别情况,依据“地随房走”的准则,承继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子的承继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承继。
自留山、自留地是否能够承继?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全民一切即国家一切。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团体一切。”依据法律规则,公民运用的宅基地,一切权归于国家或许团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一切权归于团体。
而国家及团体一切的土地是能够依法确认由个人运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运用的权力。由于遗产有必要是公民个人合法具有的产业,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承继的,而只亨有运用权。农人运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人个人一切。农人逝世后,这些收益能够作为遗产由承继人承继。
别的,由于我国农人运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坚持其稳定性。家庭单个成员逝世,并不阻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运营权和运用权。但并不是承继,仅仅家庭共同生活人持续运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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