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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的未成年儿子侵害他人致伤 为何父亲也要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1:32

    根本案情:
    阿江和阿红系广西老乡,二人同在广东一私人企业打工,两边在作业傍边经过相互了解,于1995年成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儿子小涛,小涛生动好动又顽皮,是个人见人爱的孩子。在婚后三四年时间里,夫妻恩爱,日子过得比较香甜。但随着阿江升上主管后,二人的日子就变得不安静了,阿江常常夜不归宿,在外鬼混,阿红为此伤心欲绝,在屡次苦劝无效后,阿红提出离婚。后二人经协议,于2004年办了离婚手续。依据离婚协议,小涛由阿红担任抚育。阿江出于愧疚,自动提出担任小涛的悉数日子费和教育费用。离婚后,阿红不再在广东打工,带小涛回老家日子。2005年4月的一天,小涛在同村上的孩子萧某游玩时,用弹弓打中萧某的一只眼睛,经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万3千元。其时因为阿红的母亲也患心脏病治院,花去阿红的悉数积储,并已借了2000多元的债。阿红东讨西借仅帮萧某付了3千元医疗费。为此,阿红打电话给阿江,叫阿江帮付这剩余的1万的医疗费,阿江则以为自己已担任小涛的悉数日子和教育费用,小涛由阿红担任抚育,小涛打伤别人,是阿红管束不严的职责,这1万3千元的医疗费理应由阿红担任,所以拒绝了阿红的要求。萧某的父亲经屡次追讨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小涛尽管由阿红担任抚育,阿江也担任了小涛的日子和教育费悉数,但阿红独立承当1万3千多元医疗费确有困难,作出了责令阿江承当补偿萧某医疗费1万元的判定。
    法理分析:《婚姻法》第36条规则: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第37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民通定见》第158条规则: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损害别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确有困难的,能够责令未与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一起承当民事职责。
    该案中,阿江和阿红离婚后,阿江自动担任了小涛的日子和教育费悉数,小涛由阿红担任抚育,小涛打伤萧某,职责应该由担任抚育的阿红承当,但阿红独立承当1万3千多元医疗费确有困难,法院作出责令阿江承当补偿萧某医疗费1万元的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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