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9:06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商标注册后受法令的维护,而对商标注册进行批阅的是国家商标办理部分,商标注册批阅是归于行政行为,而对行政行为不服是能够请求复议的,那么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有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人应当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
2、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归于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规模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请求行政复议应当有清晰的被请求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60日的在外。超越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下列行政机关、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1、县级公民政府;
2、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
3、市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
4、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
5、由市公民政府直接办理,并经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三)、请求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请求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添加一人,请求书应添加一份;请求书应有请求人的签名或盖章。
2、证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资料一式两份。
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4、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请求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托付别人代为请求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及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二、商标行政复议的景象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为结局决议。”
《商标法》第32条规则:“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
《商标法》第43条规则:“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公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裁决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问题进行的回答,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包含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条件、需求供给的资料、行政复议的期限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商标撤回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人应当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
2、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归于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规模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请求行政复议应当有清晰的被请求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60日的在外。超越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下列行政机关、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1、县级公民政府;
2、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
3、市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
4、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
5、由市公民政府直接办理,并经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三)、请求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请求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添加一人,请求书应添加一份;请求书应有请求人的签名或盖章。
2、证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资料一式两份。
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4、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请求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托付别人代为请求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及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二、商标行政复议的景象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为结局决议。”
《商标法》第32条规则:“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
《商标法》第43条规则:“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公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裁决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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