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质股权的转让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1:39
已出质股权的转让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当债款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因种种原因急需金钱时,自己(或许第三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债款人告贷,质权建立后,出质人又因其他原因而欲将该股权转让。在这种状况下,股权终究能否转让呢?
假如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则所能得出的结论是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外,该股权不得转让。那么,是不是在任何状况下出质人都必须与质权人洽谈赞同才能够转让该股权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人或许说了,这不是与《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则相悖吗?其实,这并不矛盾。咱们只要从质权建立的立法原意来调查和了解就能够发现并不是在任何状况下已出质股权都不能够转让。当咱们细心研讨时就会发现这一规则隐含了一个适用条件,那就是“只要在已出质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款(包含主债款和利息等)时,出质人转让该股权时才需求出质人和质权人洽谈赞同”。
为什么这样说呢?由于,质权建立的意图是最大极限地维护债款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之所以这样的规则是由于假如答应已出质的股票随意转让,则有或许使质权人(债款人)的债款无法完成,然后有违这一准则的建立意图。
可是,当该股权的转让价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款时,这一问题是不或许存在的,并且在这种状况下再作此约束也是不合理的。由于,除有法令有特别规则或许两边有特别约好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时刻为两边签字或许盖章时。而股权改变则只能在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才能到公司挂号机关处理。
因而,当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该股权所担保的债款时,出质人(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能够与股权受让方约好先付出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以该款清偿质权人的债款。除非质权合同有特别约好,不然质权无权回绝出质人的清偿。假如质权人回绝承受还款的,出质人能够提存在该金钱,然后使该股权所担保的债款债款归于消除。
出质人在清偿债款后,质权即消除,出质人能够持债款人出具的债款清偿的相关凭据或许提存机关的提存证明向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之后能够依法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了。这样,即不违反权力质权的建立原意,又维护了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已出质股权的转让仅仅受到了必定的约束,而不是底子不能转让。
(吕西锋律师 13911968672;18601290628)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当债款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因种种原因急需金钱时,自己(或许第三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债款人告贷,质权建立后,出质人又因其他原因而欲将该股权转让。在这种状况下,股权终究能否转让呢?
假如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则所能得出的结论是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外,该股权不得转让。那么,是不是在任何状况下出质人都必须与质权人洽谈赞同才能够转让该股权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人或许说了,这不是与《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则相悖吗?其实,这并不矛盾。咱们只要从质权建立的立法原意来调查和了解就能够发现并不是在任何状况下已出质股权都不能够转让。当咱们细心研讨时就会发现这一规则隐含了一个适用条件,那就是“只要在已出质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款(包含主债款和利息等)时,出质人转让该股权时才需求出质人和质权人洽谈赞同”。
为什么这样说呢?由于,质权建立的意图是最大极限地维护债款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之所以这样的规则是由于假如答应已出质的股票随意转让,则有或许使质权人(债款人)的债款无法完成,然后有违这一准则的建立意图。
可是,当该股权的转让价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款时,这一问题是不或许存在的,并且在这种状况下再作此约束也是不合理的。由于,除有法令有特别规则或许两边有特别约好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时刻为两边签字或许盖章时。而股权改变则只能在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才能到公司挂号机关处理。
因而,当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该股权所担保的债款时,出质人(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能够与股权受让方约好先付出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以该款清偿质权人的债款。除非质权合同有特别约好,不然质权无权回绝出质人的清偿。假如质权人回绝承受还款的,出质人能够提存在该金钱,然后使该股权所担保的债款债款归于消除。
出质人在清偿债款后,质权即消除,出质人能够持债款人出具的债款清偿的相关凭据或许提存机关的提存证明向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之后能够依法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了。这样,即不违反权力质权的建立原意,又维护了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已出质股权的转让仅仅受到了必定的约束,而不是底子不能转让。
(吕西锋律师 13911968672;186012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