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0:14
死刑被称为极刑是对那些罪孽深重、犯有严峻罪过的监犯实施的,掠夺其生命的惩罚。根据我国法令规则对判处的死刑是要经过复核才干履行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规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答应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答应撤回上诉。经研讨,批复如下:
第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曾经恳求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子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则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今后宣告裁判前恳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答应撤回上诉,持续依照上诉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二、死刑上诉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因为死刑案子的特殊性,对死刑案子的依据和证明要求应当愈加严厉,因此有必要首要加强和完善死刑二审案子的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准则。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一切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应当确认什么情况下证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一是一审开庭应当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有贰言,且该证言、陈说、判定结论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或或许触及刑讯逼供或许选用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和被告人供述,影响对被告人科罪量刑,而侦办机关、检察机关没有供给扫除不合法取证的相关依据或合理阐明,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等等;二是二审期间经检查发现一审判定确定的首要现实不清,要害依据不充分,或许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三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依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等有严重对立,需求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四是证人、判定人在一审时现已出庭作证、质证,但有现实或依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或许存在虚伪、伪证的;五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判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贰言的,需求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六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后翻供,需求证人、判定人到庭对质的,等等。
从实践来看,许多死刑案子都有顺便民事诉讼。处理好民事诉讼的补偿问题,关于遵循少杀慎杀方针,削减信访纷争,促进社会安稳具有活跃的含义。在审理死刑二审案子时,要注意处理以下问题:(1)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在二审时提出添加补偿数额或添加案外人为顺便民事诉讼的一起被告。对前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案子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作出清晰规则:原告一方要求添加补偿数额,二审法院能够依法调停,调停不成的,应依法作出判定或裁决。对后一问题,如原告方在二审时要求添加未被追查刑事责任的其他一起致害人为顺便民事诉讼的一起被告,笔者以为有权提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方依法应于刑事一审案子判定宣告前提出民事诉讼,包含提出清晰的被告,不然就丧失了提出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关于原告方提出添加一起被告的恳求应不予答应,但其能够另行提出民事诉讼。(2)关于顺便民事诉讼的调停。关于死刑二审案子的顺便民事诉讼,也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准则,关于可判可不判死刑当即履行的罪犯,假如经调停活跃补偿原告方的丢失,获得受害方的体谅,能够视为一种悔罪体现,不是不能够改判死刑延期履行。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有必要严厉把握。
三、死刑上诉开庭审理的规模
肖扬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着重:“在考虑上诉案子开庭审理的规模时,有必要坚持以开庭审理为准则,以不开庭审理为单个破例。精确地说,对被告人不服第一审死刑当即履行判定而提出上诉的一切案子都应当开庭审理。”只要对“经检查发现原判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原审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显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的景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死刑案子,……能够暂不开庭审理。”从各地法院的做法来看,有些法院除了规则上述发回重审的案子能够不开庭审理外,还规则了其他一些能够不开庭审理的景象,如被告人在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答应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仅有顺便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顺便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等等。对这些景象,因为并不存在实践的刑事部分的上诉或抗诉,刑事二审程序也就不能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刑事二审开庭的问题了。关于一审判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控辩两边对一审判定确定的违法现实没有贰言,但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显着不妥拟改判的案子是否应开庭审理的问题,笔者以为还是以开庭审理为好。理由首要有两点:一是二审开庭不只要查清现实,一起也检查一审判定适用法令是否精确,量刑是否恰当,假如开庭审理,能够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一个陈说建议及其理由的公共场所,有助于法院愈加全面、精确地判别一审法院判定在适用法令和量刑上存在的问题,一起,也对为什么要对一审的量刑改判有一个揭露的交待。二是量刑往往是和必定的现实、情节严密相关的,经过开庭审理,能够愈加清晰或许理清为什么要改动一审量刑的那些现实和情节。
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不受上诉或许抗诉规模的约束。这一规则有利于二审审理愈加客观、全面和公平。但全面检查并不是要求二审开庭时八面玲珑或许再现一审的翻版,而要有所偏重。关于下列景象能够在开庭时简略审理或书面检查:如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没有被判处死刑的违法;一起违法中没有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违法;控辩两边对违法现实、依据没有争议的部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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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答应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答应撤回上诉。经研讨,批复如下:
第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曾经恳求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子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则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今后宣告裁判前恳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答应撤回上诉,持续依照上诉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二、死刑上诉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因为死刑案子的特殊性,对死刑案子的依据和证明要求应当愈加严厉,因此有必要首要加强和完善死刑二审案子的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准则。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一切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应当确认什么情况下证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一是一审开庭应当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有贰言,且该证言、陈说、判定结论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或或许触及刑讯逼供或许选用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和被告人供述,影响对被告人科罪量刑,而侦办机关、检察机关没有供给扫除不合法取证的相关依据或合理阐明,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等等;二是二审期间经检查发现一审判定确定的首要现实不清,要害依据不充分,或许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三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依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等有严重对立,需求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四是证人、判定人在一审时现已出庭作证、质证,但有现实或依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或许存在虚伪、伪证的;五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判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贰言的,需求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六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后翻供,需求证人、判定人到庭对质的,等等。
从实践来看,许多死刑案子都有顺便民事诉讼。处理好民事诉讼的补偿问题,关于遵循少杀慎杀方针,削减信访纷争,促进社会安稳具有活跃的含义。在审理死刑二审案子时,要注意处理以下问题:(1)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在二审时提出添加补偿数额或添加案外人为顺便民事诉讼的一起被告。对前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案子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作出清晰规则:原告一方要求添加补偿数额,二审法院能够依法调停,调停不成的,应依法作出判定或裁决。对后一问题,如原告方在二审时要求添加未被追查刑事责任的其他一起致害人为顺便民事诉讼的一起被告,笔者以为有权提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方依法应于刑事一审案子判定宣告前提出民事诉讼,包含提出清晰的被告,不然就丧失了提出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关于原告方提出添加一起被告的恳求应不予答应,但其能够另行提出民事诉讼。(2)关于顺便民事诉讼的调停。关于死刑二审案子的顺便民事诉讼,也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准则,关于可判可不判死刑当即履行的罪犯,假如经调停活跃补偿原告方的丢失,获得受害方的体谅,能够视为一种悔罪体现,不是不能够改判死刑延期履行。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有必要严厉把握。
三、死刑上诉开庭审理的规模
肖扬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着重:“在考虑上诉案子开庭审理的规模时,有必要坚持以开庭审理为准则,以不开庭审理为单个破例。精确地说,对被告人不服第一审死刑当即履行判定而提出上诉的一切案子都应当开庭审理。”只要对“经检查发现原判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原审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显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的景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死刑案子,……能够暂不开庭审理。”从各地法院的做法来看,有些法院除了规则上述发回重审的案子能够不开庭审理外,还规则了其他一些能够不开庭审理的景象,如被告人在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答应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仅有顺便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顺便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等等。对这些景象,因为并不存在实践的刑事部分的上诉或抗诉,刑事二审程序也就不能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刑事二审开庭的问题了。关于一审判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控辩两边对一审判定确定的违法现实没有贰言,但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显着不妥拟改判的案子是否应开庭审理的问题,笔者以为还是以开庭审理为好。理由首要有两点:一是二审开庭不只要查清现实,一起也检查一审判定适用法令是否精确,量刑是否恰当,假如开庭审理,能够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一个陈说建议及其理由的公共场所,有助于法院愈加全面、精确地判别一审法院判定在适用法令和量刑上存在的问题,一起,也对为什么要对一审的量刑改判有一个揭露的交待。二是量刑往往是和必定的现实、情节严密相关的,经过开庭审理,能够愈加清晰或许理清为什么要改动一审量刑的那些现实和情节。
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不受上诉或许抗诉规模的约束。这一规则有利于二审审理愈加客观、全面和公平。但全面检查并不是要求二审开庭时八面玲珑或许再现一审的翻版,而要有所偏重。关于下列景象能够在开庭时简略审理或书面检查:如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没有被判处死刑的违法;一起违法中没有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违法;控辩两边对违法现实、依据没有争议的部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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