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0:07
【量刑常识】刑事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理论基础
(一)利益平衡理论
长时间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把赏罚违法当刁难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以为对被告人进行赏罚便是对被害人的维护,冲击违法与维护公民在赏罚违法这一点上一起得到了完成。可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进行追诉,虽然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社会和大众的利益,可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并不能有用处理不同主体利益存在差异的实际,特别是在国家个人主义观念的引导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永久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被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吸收,个人利益只能在国家利益中表现出来,除了国家利益之外,个人利益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含义。而刑事被害人个人利益从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要做好被献身的预备,这对被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即便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全体的利益,也要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经过充沛的法令衡量和评判,并在充沛考虑刑事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利益之后,才干具有正当性,才干在国家与个人利益之间保持最根本的平衡。不然,刑事诉讼就会变成以强凌弱的追查活动,成为强者以社会全体利益之名打压、冲击微小的少数人的强权行使活动,而不具有公平性可言。而在现行刑事司法系统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冲击和预防违法只能削减而不能消除违法时,不得不转而求其次,让国家、社会、被告人和被害人关于法令在满意本身权益问题上不断奋斗与退让,然后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之间树立一个平衡的支点,求得权益维护的平衡,保证诉讼的公平。而刑事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提出,正是这一退让的集中表现,能够有用处理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者在法令上的平衡,完成利益最大化。
(二)国家追诉权补偿理论
对有学者提出“违法的实质是严重损坏大众生存条件和日子方法的行为”的新违法实质论[8],笔者深表推重。因为它提醒的生存条件和日子方法包含了“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内容,然后提醒了违法具有两层特点,即社会危害性和私家侵权性。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独占刑事司法,被害人诉权与国家追诉权具有高度一致性,所以,国家追诉替代了私家追诉,约束了被害人诉权的行使。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掠夺了私家追诉的生存空间,刑事被害人的诉权依然存在。作为本身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的被害人,国家利益当然不能彻底替代被害人利益,公诉机关的控诉行为也不能彻底替代被害人的行为,作为抱负的状况,刑事诉讼应该最大极限地保证不同诉讼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正如哈耶克提出相同“就法的意图而言,它不是制裁和强制,而是调和各种发生冲突的利益,为人们调和共处、满意人的根本需求供给标准组织。而国家追诉权的求刑进程和成果,也只是完成的是公共(国家)的报应观念,而不能代表被害人个人的报应观念。而刑事被害人享有量刑主张权的提出,既能够增强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跃性,利于国家追诉权的完成;又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沛自在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使自己个别报应观念在刑事诉讼中得以真实完成。
(三)康复性司法与刑事宽和理论
作为代表公民大众利益的国家,赏罚违法不只是是指向曩昔,还应当着眼未来,究竟违法已成为曩昔式,两边当事人还有必要在社会中持续日子下去。为此,当违法发生后,因为受害的不是国家而是被损伤的人,所以,违法人不是对国家负有“债款”并有必要经过承受国家强加的赏罚才干够偿清债款。相反,国家应该把权力让予被害人,经过加害人自动对受害人及时减轻其所受的损伤或加以补偿,最大程度上完成被害人因其危害而提出的主张、要求或希望,然后彻底处理胶葛,不光使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再争论并归于和洽,并且在于康复或修正被违法损坏的社会联系。而刑事宽和恰恰能够满意被告人悔改和被害人劝慰两种成效,完成保证个人权力与和谐集体联系的最佳结合。特别是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刑法的意图现已从赏罚、报复、限制的一元化走向包含教育、纠正、康复等的多元化状况,康复被损坏了的次序和联系,促进被告人补偿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成果日益遭到重视。国家一方面经过承认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必定原有的社会标准,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根据危害康复愈合程度和被害人的定见,对被告人做出处理。而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存在,能够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康复,有利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四)刑法契约化理论
储槐植教授在《刑法契约论》(《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中以为,在社会结构严重调整的今日,作为刑法契约化的重要标志,罪刑法定准则的内在现已演化成为“入罪据守合法,出罪重视合理”,国家与国民之间的联系不再是一种对立联系,而是一种国家为国民服务的相等社会契约联系,刑法立法便是国家与国民(经过推举代表)在刑事领域内依法缔结的有关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因此,在国家处理罪刑联系上,根据契约相等和限制精力,做出的罪刑适当、重罪轻罚、有罪不罚是国民或许承受的景象;而重罚轻罪、处分无辜是国民不能承受的景象并为刑法契约精力所不容。所以,作为一部成功的刑法,它不应该只是是刚性、冰脸和无情,它还应该被赋予柔性、温温暖情面。它的终极目标不应该是为了更好地冲击违法,而应该是更好地保证公民的私权,完成公民的幸福日子。刑法契约理论不光使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得以充沛完成,保证刑事判决愈加重视程序理性和成果的人道化,并且能够补偿我国刑事司法中过火重视国家利益而对被害人、被告人利益或许形成的忽视,然后很好地统筹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三者利益。一起,它还能很好地处理现代刑事司法中公平与功率这一对对立,显示刑事司法中“以人为本”的人文精力。而刑事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提出,正是刑法契约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最重要表现,不光完成了刑法契约中的刑事法治,还能有用统筹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完成更好地保证公民的私权,完成公民的幸福日子。
(五)科罪量刑别离理论
我国1996年进行的“审判方法变革”,虽然在必定程度上引入了对立式诉讼准则的要素,减弱了本来的超职权主义诉讼颜色,确立了所谓的“抗辩式”或“争辩式”审判程序。在科罪与量刑的程序联系上,依然采用了科罪量刑一体化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被告人一直是诉讼的中心,避免被告人遭到恣意科罪归于刑事诉讼程序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而对被害人的权力维护却一直面临着一种“瓶颈效应”,对被害人的过多维护会对被告人的权力保证形成危害,以至于使被告人遭到更为晦气的程序对待。一起,因为我国的量刑进程不揭露,控辩两边都被扫除在量刑的决议计划进程之外,被害人也难以对量刑问题发表定见和表达贰言,然后,使法官在量刑上乱用自在裁量权,因此,科罪和量刑应当别离才习惯现代司法理念的开展。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存在,让控辨两边、被害人都参加到量刑程序中,让被害人能够与被告人具有彻底相等的诉讼位置,都能够对检察官的量刑定见提出质疑,能够提出本方的独立量刑定见,又能够参加到各种量刑现实情节的调查和质证,然后对法官的量刑判决施加活跃的影响,提高了赏罚适用的透明度和公平。
(一)利益平衡理论
长时间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把赏罚违法当刁难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以为对被告人进行赏罚便是对被害人的维护,冲击违法与维护公民在赏罚违法这一点上一起得到了完成。可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进行追诉,虽然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社会和大众的利益,可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并不能有用处理不同主体利益存在差异的实际,特别是在国家个人主义观念的引导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永久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被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吸收,个人利益只能在国家利益中表现出来,除了国家利益之外,个人利益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含义。而刑事被害人个人利益从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要做好被献身的预备,这对被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即便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全体的利益,也要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经过充沛的法令衡量和评判,并在充沛考虑刑事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利益之后,才干具有正当性,才干在国家与个人利益之间保持最根本的平衡。不然,刑事诉讼就会变成以强凌弱的追查活动,成为强者以社会全体利益之名打压、冲击微小的少数人的强权行使活动,而不具有公平性可言。而在现行刑事司法系统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冲击和预防违法只能削减而不能消除违法时,不得不转而求其次,让国家、社会、被告人和被害人关于法令在满意本身权益问题上不断奋斗与退让,然后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之间树立一个平衡的支点,求得权益维护的平衡,保证诉讼的公平。而刑事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提出,正是这一退让的集中表现,能够有用处理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者在法令上的平衡,完成利益最大化。
(二)国家追诉权补偿理论
对有学者提出“违法的实质是严重损坏大众生存条件和日子方法的行为”的新违法实质论[8],笔者深表推重。因为它提醒的生存条件和日子方法包含了“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内容,然后提醒了违法具有两层特点,即社会危害性和私家侵权性。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独占刑事司法,被害人诉权与国家追诉权具有高度一致性,所以,国家追诉替代了私家追诉,约束了被害人诉权的行使。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掠夺了私家追诉的生存空间,刑事被害人的诉权依然存在。作为本身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的被害人,国家利益当然不能彻底替代被害人利益,公诉机关的控诉行为也不能彻底替代被害人的行为,作为抱负的状况,刑事诉讼应该最大极限地保证不同诉讼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正如哈耶克提出相同“就法的意图而言,它不是制裁和强制,而是调和各种发生冲突的利益,为人们调和共处、满意人的根本需求供给标准组织。而国家追诉权的求刑进程和成果,也只是完成的是公共(国家)的报应观念,而不能代表被害人个人的报应观念。而刑事被害人享有量刑主张权的提出,既能够增强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跃性,利于国家追诉权的完成;又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沛自在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使自己个别报应观念在刑事诉讼中得以真实完成。
(三)康复性司法与刑事宽和理论
作为代表公民大众利益的国家,赏罚违法不只是是指向曩昔,还应当着眼未来,究竟违法已成为曩昔式,两边当事人还有必要在社会中持续日子下去。为此,当违法发生后,因为受害的不是国家而是被损伤的人,所以,违法人不是对国家负有“债款”并有必要经过承受国家强加的赏罚才干够偿清债款。相反,国家应该把权力让予被害人,经过加害人自动对受害人及时减轻其所受的损伤或加以补偿,最大程度上完成被害人因其危害而提出的主张、要求或希望,然后彻底处理胶葛,不光使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再争论并归于和洽,并且在于康复或修正被违法损坏的社会联系。而刑事宽和恰恰能够满意被告人悔改和被害人劝慰两种成效,完成保证个人权力与和谐集体联系的最佳结合。特别是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刑法的意图现已从赏罚、报复、限制的一元化走向包含教育、纠正、康复等的多元化状况,康复被损坏了的次序和联系,促进被告人补偿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成果日益遭到重视。国家一方面经过承认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必定原有的社会标准,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根据危害康复愈合程度和被害人的定见,对被告人做出处理。而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存在,能够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康复,有利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四)刑法契约化理论
储槐植教授在《刑法契约论》(《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中以为,在社会结构严重调整的今日,作为刑法契约化的重要标志,罪刑法定准则的内在现已演化成为“入罪据守合法,出罪重视合理”,国家与国民之间的联系不再是一种对立联系,而是一种国家为国民服务的相等社会契约联系,刑法立法便是国家与国民(经过推举代表)在刑事领域内依法缔结的有关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因此,在国家处理罪刑联系上,根据契约相等和限制精力,做出的罪刑适当、重罪轻罚、有罪不罚是国民或许承受的景象;而重罚轻罪、处分无辜是国民不能承受的景象并为刑法契约精力所不容。所以,作为一部成功的刑法,它不应该只是是刚性、冰脸和无情,它还应该被赋予柔性、温温暖情面。它的终极目标不应该是为了更好地冲击违法,而应该是更好地保证公民的私权,完成公民的幸福日子。刑法契约理论不光使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得以充沛完成,保证刑事判决愈加重视程序理性和成果的人道化,并且能够补偿我国刑事司法中过火重视国家利益而对被害人、被告人利益或许形成的忽视,然后很好地统筹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三者利益。一起,它还能很好地处理现代刑事司法中公平与功率这一对对立,显示刑事司法中“以人为本”的人文精力。而刑事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提出,正是刑法契约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最重要表现,不光完成了刑法契约中的刑事法治,还能有用统筹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完成更好地保证公民的私权,完成公民的幸福日子。
(五)科罪量刑别离理论
我国1996年进行的“审判方法变革”,虽然在必定程度上引入了对立式诉讼准则的要素,减弱了本来的超职权主义诉讼颜色,确立了所谓的“抗辩式”或“争辩式”审判程序。在科罪与量刑的程序联系上,依然采用了科罪量刑一体化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被告人一直是诉讼的中心,避免被告人遭到恣意科罪归于刑事诉讼程序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而对被害人的权力维护却一直面临着一种“瓶颈效应”,对被害人的过多维护会对被告人的权力保证形成危害,以至于使被告人遭到更为晦气的程序对待。一起,因为我国的量刑进程不揭露,控辩两边都被扫除在量刑的决议计划进程之外,被害人也难以对量刑问题发表定见和表达贰言,然后,使法官在量刑上乱用自在裁量权,因此,科罪和量刑应当别离才习惯现代司法理念的开展。被害人量刑主张权的存在,让控辨两边、被害人都参加到量刑程序中,让被害人能够与被告人具有彻底相等的诉讼位置,都能够对检察官的量刑定见提出质疑,能够提出本方的独立量刑定见,又能够参加到各种量刑现实情节的调查和质证,然后对法官的量刑判决施加活跃的影响,提高了赏罚适用的透明度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