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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5:24

商标被誉为“产品的脸”,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日,商标司法维护问题显得越来越杰出。其间,怎么处理好商标胶葛中的程序问题已成为当时和往后一段时期亟待处理的实践课题。本版选编了几篇研讨文章,以期引起更多的法官和学者重视并进入这一范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的规则,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商标运用答应包含以下三类:独占运用答应、排他运用答应和一般运用答应。
假如运用答应合同对答应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怎么确定运用答应合同的性质?由于不同的答应方法既会对被答应人的实体权力产生影响,又会对其诉权产生影响,故正确确定运用答应合同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笔者以为,这种景象应视为一般答应,由于从证据法视点讲,运用答应合同联系的存在只能证明被答应人能够运用注册商标,并不能证明商标注册人(答应人)现已将答应其他人运用注册商标的权力和自行运用注册商标的权力也让渡出来,故这种景象只能推定是三种答应方法中权力规模最小的一般答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在发作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损害时,独占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排他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能够和商标注册人一起申述,也能够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述的情况下自行提申述讼;一般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经商标注册人清晰授权,能够提申述讼。
在发作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损害时,独占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时商标注册人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有的定见以为,商标注册人现已将注册商标专用权答应给被答应人独占运用,假如商标注册人提申述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以为,独占答应究竟不同于转让,商标注册人依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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