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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给买社保 法院:已过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21:38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需要给职工买社保。可市民梅先生遇到的状况却很特别:他上班三年,单位第一年没买社保;现在,梅先生被单位解雇,他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他第一年的社保费用。 
昨日记者得悉,梅先生恳求劳作裁定,输了;到法院申述,也输了。成都中院日前终审以为,劳作裁定的时效只要一年,梅先生在3年之后才恳求裁定,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对此不支撑。 
2005年8月,梅先生进入温江的一家温泉酒店作业,两边虽没有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但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作业一年之后,从2006年8月开端,酒店开端给梅先生购买社会保险,梅先生的薪酬条中也呈现了代缴社保的项目。这种状况一向继续到了2008年的10月。 
2008年10月,由于作业上的一再失误,梅先生被酒店解雇。赋闲在家的梅先生忽然想起,自己上班的头一年,酒店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所以向劳作部门提起裁定,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第一年的社保。 
从2008年10月提起劳作裁定开端,该案阅历了劳作裁定、法院一审、二审三道程序。日前,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终究判定,确定梅先生的恳求已过裁定时效,法院不予支撑。 
成都中院以为,社会保险费交纳应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个人别离按必定份额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个人交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发放薪酬时代为收缴。因而,2005年8月,梅先生在收取第一笔薪酬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此刻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力遭到损害,但梅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时隔三年才建议权力,而依据《劳作裁定争议法》规则,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期为一年,裁定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由此可知,梅先生的诉讼恳求已过裁定时效,法院不予支撑。 
多年署理劳作裁定案子并担任裁定员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指出,日子中,单位未及时为职工购买社保或不足额购买社保的问题必定程度存在。对此,职工要求补缴最初的社保,司法实践中知道纷歧,判支撑和不予支撑的都存在,“成都中院的终审判定以为过了裁定时效不予支撑,在成都范围内具有必定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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