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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3:05

张某诉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再字第41号
请求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肖媚,女,1968年9月20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管理区新村
托付代理人陈明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连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鉴海北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杨国强,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梁昌云,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肖媚诉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了(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张肖媚不服该判定,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200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决,裁决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张肖媚的托付代理人陈明华、陈连志,顺德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杨国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再审查明:2002年2月6日,张肖媚购买了一辆海马牌小车,付出购车款216000元和19500元的车辆购置税。2003年1月间向顺德公司购买机动车稳妥。1月29日顺德公司向张肖媚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同意为张肖媚车辆承车辆丢失险、玻璃独自破碎险、第三者职责险、全车盗抢险、自燃丢失险、车上职责险、不计免特约条款共七个种。其间车辆丢失险的稳妥金额为23万元,并约好稳妥期限从2003年2月6日零时起至2004年2月6日零时止。此外,两边在稳妥合同中约好自燃及不明原因发作的火灾所形成的稳妥车辆丢失,顺德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一起,张肖媚共交纳了5073元稳妥费。2003年3 月2日清晨,张肖媚停放在顺德区龙江镇西居委会门口的上投保车辆起火燃烧,起火被熄灭后,经公安机关及消防部分勘测,发现车辆的发动机仓及左后轮至油箱盖处被焚毁,公安机关对该事情立案受理后,将该案列为人为纵火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判定,被焚毁车辆于事端发作时全车净值15万元,残值500元,已无修正价值。
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车辆稳妥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契合《稳妥法》中稳妥合同的规则,稳妥合同联系合法有用,依法受法律保护。因为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对稳妥合同的免责条款负有清晰的阐明职责,故按举证职责分配原则,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就免责条款的内容、术语、意图及适用方面予以解说然后履行了醒义职责的情况下,应由其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被告未向其解说过稳妥合同第三条有关车辆丢失险免责条款内容的建议予以采信,故本院依法确定该条款无效。被告依约就对原告因承险事由所形成的丢失付出稳妥金。现因原告投保的车辆粤XF9046号小汽车在稳妥期限内,在使用过程中经火灾严峻损坏到达作废程度,已无修正价值,应视为该车彻底损毁,且火灾属原告所投保的车辆丢失险的稳妥职责规模,故原告诉请被告付出相应的稳妥金23万元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判定:被告顺德公司向原告张肖媚付出稳妥金230000元。顺德公司不服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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