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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8:27
独爱高公民法院辅导事例21号
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XX市公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关键
建造单位违背公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则,应当建造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归于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建造单位应当依法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的,不适用廉租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等保证性住宅建造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根本案情
2008年9月10日,被告XX市公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X市人防办)向原告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送达《期限处理“结建”批阅手续奉告书》,奉告XX房地产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宅“XX榜首城”住宅小区工程未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处理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一起建筑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要求XX房地产公司9月14日前到X市人防办处理“结建”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2009年6月18日,X市人防办对XX房地产公司作出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公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决议书》,决议对XX房地产公司的“XX榜首城”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172.46万元。XX房地产公司对“秋实榜首城”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5518平方米而未建无异议,对X市人防办作出征费决议的程序合法无异议。
裁判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新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定:保持X市人防办作出的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公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决议书》。宣判后,XX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公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呼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国务院《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则“廉租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建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造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则“经济适用住宅建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述关于经济适用住宅等保证性住宅建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则,尽管没有清晰其调整目标,但从立法原意来看,其指向的目标应是合法建造行为。公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建筑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处理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则“依照规则应当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势等原因不宜建筑的,或许规则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上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公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能够不建筑,但有必要依照顾建筑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交纳易地建造费,由公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建筑”。即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则不宜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宅等保证性住宅建造项目才能够不建筑防空地下室,并适用革除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的有关规则。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有关规则适用的目标不该包含违法建造行为,不然就会形成违法本钱小于遵法本钱的景象,违背立法意图,不利于保护国防安全和公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秋实房地产公司对依法应当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没有建筑,归于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的有关优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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