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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动法院查封财产触会不会获刑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2:44
坐落重庆市忠县的一家特别钢板公司与某银行因金融告贷合同产生纠纷,银行方将钢铁公司诉至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银行方向法院申请了产业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后,对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部分钢材等进行了查封,并交由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管。
产业被查封后,因生产经营需求,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法院和银行方赞同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已被法院查封的部分钢板运走,并派公司的副总经理罗某、黄某予以帮忙。
2016年5月底,丁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检察机关以丁某涉嫌犯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提起公诉。
重庆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而罗某、黄某在另案处理中,也因相同的罪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主审法官庭后表明,不合法处置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罪是指躲藏、搬运、变卖、成心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钢板公司的产业是因为民事诉讼而被查封,但一经法院查封就不答应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任何不合法对立法院的查封、扣押、冻住等履行办法的人,都将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丁某指派、组织别人不合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产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鉴于其自动投案自首并照实供述罪过,且部分涉案钢板已被追回,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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