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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1:47
假如要从事署理活动,需求获得别人的授权,假如逾越署理权或许没有署理权的,是无权署理。那么,无权署理的法令规则是什么,与无权处置的差异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无权署理的法令规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
无权署理与无权处置的差异:
一、概念的差异
无权署理:无权署理是指在没有署理权的情况下以别人名义施行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置:无权处置,是指行为人没有处置权,却以自己的名义施行的对别人产业的法令上的处置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
无权署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有署理行为的外表特征。
2、行为人施行以别人名义所为意思表明时,没有署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置:
1、无权处置行为首先是产业处置权的短缺。
2、处置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了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
3、无权处置行为有必要是违背法令的行为。
三、法令效能的差异
无权署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
被署理人自己对无权署理行为既能够追认,也能够回绝供认。一旦追认即发作有权署理的效能。
无权处置:
无权处置行为的效能目标指向的是“无权处置合同”,而非“无权处置行为”。
在权力人未追认或无处置权人缔结合同后未获得处置权之前,该处置合同效能属效能待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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