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4:36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则
胁从犯,是指自己不肯参与违法活动,但由于遭到精力上的要挟,并迫于这种要挟而参与了违法活动的人,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则,关于胁从犯,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准则的详细适用中应留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纳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分,仍是革除处分,应依照其违法情节详细确认。违法包含被钳制的程度、对损害成果的作用巨细、罪后体现等要素,应详细确定。
受钳制而参与违法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在各共同违法人中获得最为广大处分的根本原因。而之所以钳制可以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发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在于它可以对行为人的精力形成必定程度的强制,使其由于惧怕本身利益的损失或遭到别人的实际损害,而屈服于要挟施行违法。可是,我以为以损害行为人不合法利益为内容的要挟或强制,不该归于上述含义的钳制。此种“钳制”对行为人精力强制的程度,不足以到达刑法对胁从犯的构成要求。
作为不合法利益的持有者,行为人应该明知自己的此种“利益”,如赃物、赌债、负案在逃现状等等,随时或许被国家、被害人或许其别人掠夺。所以在这种知道的分配下,不合法利益的损失对行为人的精力终究可以发生多大的强制力,以及这种强制力是否足以到达刑法对建立胁从犯所要求的受钳制程度,都存在疑问。换言之,从行为人片面心思的视点,我以为,行为人在遭到这种以损害其不合法利益为内容的“钳制”时所发生的惊骇感,性质上归于其获得、持有不合法利益这一先存现实而必定的顺便结果。而具有一般智力和法律意识的行为人,应该对二者的这种因果关系存有清晰的知道。故此刻不论是比较那种损害合法利益要挟所发生之惊骇的程度而言,仍是行为人抵抗这两种惊骇回绝违法的难度而言,上述两种钳制的作用,距离都是非常显着的。相应地,前种状况建立胁从犯的合理性程度也要低的多。
胁从犯,是指自己不肯参与违法活动,但由于遭到精力上的要挟,并迫于这种要挟而参与了违法活动的人,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则,关于胁从犯,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准则的详细适用中应留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纳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分,仍是革除处分,应依照其违法情节详细确认。违法包含被钳制的程度、对损害成果的作用巨细、罪后体现等要素,应详细确定。
受钳制而参与违法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在各共同违法人中获得最为广大处分的根本原因。而之所以钳制可以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发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在于它可以对行为人的精力形成必定程度的强制,使其由于惧怕本身利益的损失或遭到别人的实际损害,而屈服于要挟施行违法。可是,我以为以损害行为人不合法利益为内容的要挟或强制,不该归于上述含义的钳制。此种“钳制”对行为人精力强制的程度,不足以到达刑法对胁从犯的构成要求。
作为不合法利益的持有者,行为人应该明知自己的此种“利益”,如赃物、赌债、负案在逃现状等等,随时或许被国家、被害人或许其别人掠夺。所以在这种知道的分配下,不合法利益的损失对行为人的精力终究可以发生多大的强制力,以及这种强制力是否足以到达刑法对建立胁从犯所要求的受钳制程度,都存在疑问。换言之,从行为人片面心思的视点,我以为,行为人在遭到这种以损害其不合法利益为内容的“钳制”时所发生的惊骇感,性质上归于其获得、持有不合法利益这一先存现实而必定的顺便结果。而具有一般智力和法律意识的行为人,应该对二者的这种因果关系存有清晰的知道。故此刻不论是比较那种损害合法利益要挟所发生之惊骇的程度而言,仍是行为人抵抗这两种惊骇回绝违法的难度而言,上述两种钳制的作用,距离都是非常显着的。相应地,前种状况建立胁从犯的合理性程度也要低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