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脸谱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6:52【事例要旨】
京剧脸谱作为一种一同的艺术表现方式,通过数百年的开展演进,构成了相对固定的表现方式,在全世界享有盛誉,是我国传统文明的珍宝,而不是某一个人或许某一集体所能建议著作权的客体。可是,不同的个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作创造出来的不同的京剧脸谱著作依然具有其独创性,应当归于著作权法所维护的著作范畴,相关的创造者有权就其创造的脸谱著作建议著作权维护。
【案情简介】
原告赵梦林选取了272个有代表性传统京剧人物,以正脸画法制作了这些人物的脸谱,配以文字说明后结集为《京剧脸谱》画册,由朝华出书社出书。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灵狮公司)选取了上述画册中的30幅京剧脸谱,为被告上海房子出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房出售公司)构思制作了一幅扇形广告,每个脸谱代表一个促销楼盘。2000年9月,上房出售公司散发了带有该广告的《易居屋讯》,但在广告文字上略有改动。
原审法院以为:榜首,原告对其制作的《京剧脸谱》画册享有著作权。第二,被告灵狮公司在规划广告时未经原告答应私行运用原告制作的30幅京剧脸谱,被告上房出售公司作为广告主运用、散发了上述广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审法院据此判定:一、被告灵狮公司、上房出售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赵梦林赔礼道歉;二、被告灵狮公司、上房出售公司一同补偿原告赵梦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判定后,被告灵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赵梦林的诉讼恳求。上诉的首要理由是,社会上广泛流传着与《京剧脸谱》相同的脸谱图画,赵梦林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其对系争的30幅脸谱著作享有著作权;京剧脸谱是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对脸谱著作承认著作权,将严峻约束京剧等传统文明的承继和开展。
【审判定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定见】
本案是一同现实并不杂乱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可是本案简略的案情中却触及两个著作权法基本概念,尤其是京剧脸谱著作是否著作权法维护客体的问题,值得细心琢磨和研判。
榜首,京剧脸谱著作是不是著作权法维护的客体。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首要应当确认的问题是原告方恳求维护的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著作权法所维护的著作,一般以为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智力创造效果”。可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的首要要件,即:只要作者独立构思、独立创造的著作才是著作权法维护的客体,对已有著作的抄袭则不能构成新的“著作”。判别著作的独创性的规范一般较难掌握:著作是否独立完结相对而言难以证明,而著作是否具有、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创造性”则更是一个一向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本案原、被告的首要争议也就源于京剧脸谱著作的“独创性”问题:被告坚持以为京剧脸谱是我国传统的京剧文明结晶,是历经数百年开展、很多京剧艺术家一同创造的效果,且现已进入公有范畴,不只原告,任何个人均无权对京剧脸谱著作建议著作权,由于京剧脸谱现已构成固定谱式,京剧脸谱著作无须通过独立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