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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3:04

国税函[2000]第163号
2000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我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履行两国间防止两层纳税协议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规模问题进行了商量。经商量,两边共同以为,该项规则适用的规模应包含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许直接具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成果现已两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承认。各地在履行该项规则时,应以此解说为准。
本告诉自2000年1月18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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