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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2:44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标准重要工业品进口处理,促进公正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处理产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担任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作业进行辅导、协谐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担任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谐和处理作业,担任进口配额的查看、监督。国务院有关部分指定的行政处理组织担任本部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谐和处理作业,担任进口配额的查看、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分处理组织以下一致称为“授权进口配额处理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 以下交易方法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处理:1.一般交易进口;2.边境小额交易进口;3.补偿交易进口;4.易货交易进口;5.捐献进口;6.租借进口;7.寄售进口;8.外商投资企业出产内销产品用进口。成品油包含加工交易方法进口。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担任编制年度全国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配额请求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权的进口配额处理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配额请求。下一年度的配额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配结束。
第六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在自9月1日起的10个作业日内进行再分配。未如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末前未使用完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配额。
第七条 进口实施进口配额处理的重要工业品,各地区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经委)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加盖专用章;各国务院有关部分由所属部分指定的行政处理组织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经贸委(经委)加盖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轮胎,由国家经贸委将方案总量切块给外经贸部,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以下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简称为进口配额证明,款式见附件三)。
第九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组织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组织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许可证处理外汇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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