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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特殊情形中自首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1:46

笔者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对自首确定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作如下讨论:
一、犯罪嫌疑人亲朋供给精确头绪,帮忙捕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确定为自首。
司法实践中,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办机关供给了犯罪嫌疑人躲藏地址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办机关以此为头绪将犯罪嫌疑人捕获,犯罪嫌疑人被捕获时无任何抵挡并在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以为在刑事法令规则及现行刑事方针布景下,对该种景象可有条件确定自首。
首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所列“陪首”“送首”条款存在与上述情况性质相同的规则。即“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犯罪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时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由亲朋奉劝、伴随投案或许送交归案,只要不违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毅力,仍可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投案。而亲属供给头绪将犯罪嫌疑人捕获的景象与司法解说中“陪首”“送首”条款的规则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即在犯罪嫌疑人归案方法上都体现为亲属的主动性和犯罪嫌疑人的被动性,所以可有条件地确定为主动投案。
其次,司法机关可以及时捕获犯罪嫌疑人,是因为获取了实在牢靠的详细头绪。该犯罪嫌疑人在归案时并没有任何的抵挡行为,在归案今后也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阐明其亲属的行为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过后认可,是不违反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毅力的。
第三,家族向公安机关供给头绪,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捕获犯罪嫌疑人,其意图清楚明了是为给犯罪嫌疑人争夺从宽处分的时机。因为关系密切的亲朋的特别身份,一方面他们或许成为案发后最大的知情者,另一方面他们的检举行为需要比常人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因而他们希冀自己的大义灭亲可以换来的是“亲”不被“灭”,此刻,假如不将这种行为确定为自首并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的亲朋是否供给头绪将犯罪嫌疑人捕获对犯罪嫌疑人而言都是一个成果,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很或许不作为,乃至取而代之的是窝藏、庇护现象的增多,侦办成本会大幅进步及诉讼功率会跟着下降。
二、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以被害人或举报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采纳强制措施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有条件地确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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