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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以谁为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0条规则:企业法人兼并的,因兼并前的民事活动发作的胶葛,以兼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作的胶葛,以分立后的企业为一起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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