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担保期限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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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确保期间
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法发(1994)8号)第10条、第11条规则了“确保职责期限”。这是我国法令文件中最早呈现相似确保期间的概念,1995年公布《担保法》,正式从法令上确立了确保期间准则,其间触及“确保期间”的一共有6条,即第15、22、23、25、26、27条。
简介
确保期间就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可以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款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通过构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结果。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第二十七条 确保人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人可以随时书面告诉债款人停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款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担保法解说
第三十一条 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
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期限概念
所谓担保期限,即:确保期间,就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可以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款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构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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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期间
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法发(1994)8号)第10条、第11条规则了“确保职责期限”。这是我国法令文件中最早呈现相似确保期间的概念,1995年公布《担保法》,正式从法令上确立了确保期间准则,其间触及“确保期间”的一共有6条,即第15、22、23、25、26、27条。
简介
确保期间就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可以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款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通过构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结果。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第二十七条 确保人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人可以随时书面告诉债款人停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款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担保法解说
第三十一条 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
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期限概念
所谓担保期限,即:确保期间,就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可以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款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构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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