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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进行取保候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3:47
(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拘捕但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
4.需求拘捕而证据不足的被拘留的人;
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侦办拘押、审查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案子,其中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因判定时刻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完结的案子,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
7.持有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出入境证件,或许出境躲避侦办,但不需求拘捕的;
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不能当即交给履行的。假如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改变强制措施的决议,改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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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人确保。确保人确保方法又称人保。
2.确保金确保。确保金确保方法又称产业保,是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躲避和阻碍侦办、申述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确保方法。
确保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确保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依法应当没收确保金的,由县级以上履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许悉数确保金的决议。没收确保金的决议,交还确保金的决议,对确保人的罚款决议等都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作出。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议取保候审的,不能一起适用确保人和确保金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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