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环境立法质量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3:4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维护立法(以下简称环境立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重大成就。至2003年末,我国处理首要环境问题现已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在处理环境问题基本上有法可依的局势下,怎么进步环境立法质量现已成为环境立法的首要对立。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非常重视进步立法质量,这是改善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作业,进步我国法制建设实效的要害。下面,笔者会集对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首要“缺点”及成因进行提醒和剖析,并相应提出对策主张。一、环境立法存在的首要“缺点”所谓环境立法质量,是指环境法令适应环境与资源维护作业的实际需求与实际或许,合理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并便于施行的情况。假如基本上到达“是”的要求,能够说环境立法质量较高,反之则立法质量较低。立法质量较低,便是法令有“缺点”。只要进步立法质量,战胜法令“缺点”,才干有用促进和保证环境与资源维护作业,有利于生产力的展开,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依据上述标准,能够确定我国环境立法大都到达了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是,现在依然有相当大比重的环境法令存在这样或许那样的“缺点”。体现之一:项目组织欠妥在恰当的机遇拟定社会所需求的法令,是正确展开立法作业的条件。可是有的当地在拟定立法规划和方案时,没有挑选那些问题杰出、公民群众最为关怀的热门和难点问题,而是依据某些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许某些领导同志的偏好,挑选了某些问题不行杰出、公民群众感觉不是很急迫的立法项目。其成果是“该立的未立,不急于立的却早早出台了”。还有的立法项目,立法指导思想不符合党和国家的环境资源维护政策,立法的方针与环境与资源维护作业的实际需求相距甚远。体现之二:逃避重大问题环境立法,应当有针对性地处理影响我国环境与资源维护的重大问题。可是,有的组织在起草或许审议事关全局的重要环境法令时,一遇到争议,就采纳逃避对立的情绪,使拟定出来的法规既无害也无大用。还有的法规显着缺少针对性。例如某地,在全国性的环境法令出台后,拟定了施行该法的细则,但仔细剖析,发现其基本上是照抄照搬全国性法令,缺少针对性和本地特征。体现之三:标准力度不行法令应当有极大的权威性,对违法者和违法行为,应当有“尖利的牙齿”。可是有的环境法规,对严峻超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温情脉脉,保护有加。有人描述有的环境法令是 “软法”、“豆腐法”,是“宣言式”法令。其他的环境法令,也在必定程度上存在“宣言性”、“标语式”规则过多的问题。明显,用这样的法令同严峻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是难以大见成效的。体现之四: “一刀切”不合国情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掌握机遇,宽严适度。但有的法规,在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具有时,就在过短的期限内对全国一切区域的企业都提出了严厉的污染防治要求。而经济不发达区域的一大批企业,即便通过努力也无法到达要求。这类过于“超前”的法令,明显难以施行。体现之五:缺少可操作性环境法令应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是有的环境法令,对调整的主体规则了责任,而对其不履行责任时怎么追查法令责任,却没有了下文。还有一些环境法令,尽管提出了实体性要求,却没有程序性的规则与之配套,成果构成“海市蜃楼”,美观而不中用。下位法不依照上位法的要求拟定配套性法规,往往使法令的规则难以操作。例如,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污染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则,并明确要求有关机关要拟定配套法规详细履行。可是在该法令收效多年之后,有关组织由于种种原因一向未拟定配套法规,使得该规则实际上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