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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4:34

一、 导言
顾客在收支酒店、茶室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受运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运营者单方面规矩,顾客在其运营场所的消费额有必要到达最低消费规范,没有到达最低消费规范的,依照最低消费规范付出费用;到达最低消费规范的,则按实践价格付出。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评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十分火热的评论,可是至今仍未获得共同见地。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情绪也有较大不合。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施行运营服务规范化办理的有关规矩》,明确规矩运营者“应当恪守公正、自愿的准则,不得强行出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矩》采纳了与北京相同的情绪,明确规矩,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纳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情绪。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运营规范的告诉》,规矩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夺目明示,以利顾客自主挑选,即在运营者向顾客明示最低消费规范时,供认最低消费规范的法令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咱们每个人日常日子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导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胶葛也在不断的发作。因而,笔者以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念应该赶快一致。不然,在发作相似胶葛时,不同的法院采纳不同的情绪,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子中也有或许采纳不同的情绪。这种情况不只不利于顾客权益和运营者权益的维护,也不利于法令的一致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薄,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宣布自己的观点,期望对法学界一致最低消费问题的知道有所助益。我以为,“最低消费”问题归于民法中的格局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局条款规制的视点切入,来剖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局条款
(一)格局条款概说
格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条款。格局条款在现代买卖中的很多运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定产品。现代社会,买卖很多而频频的发作,买卖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显着。这就意味着假如依然依照传统订立合同的方法,由当事人单个商量,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明显现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运用格局条款,对运营者而言,不只有利于简化买卖程序,下降买卖成本;并且,也有利于运营者事前分配危险,削减合同胶葛,促进企业的合理化运营。对顾客而言,格局条款的运用,也使其不用消耗心力就买卖条件进行讨价还价;并且运营者因为运用格局条款,下降了买卖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进步产品质量上来,这对顾客亦属有利。所以,格局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遍及选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局条款设有规矩,仅仅各国对格局条款的称号并不相同。德王法上称为一般买卖条款,法王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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