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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5:08
   【内容提要】依法建立或收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违背依法建立或收效的合同都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二者的效能体现为同一性特征。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都归于事实上的判别,合同有用才归于法令上的判别,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依法建立或收效的合同,都可承认其合同的效能。合同建立准则现已可以包含合同收效准则的内容,现行合同法将其一分为二有不当之处,主张立法上予以修正。    【关 键 词】合同、建立、收效、效能                              一、前语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建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许诺方法对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合同收效即合同发生法令效能。《合同法》第一次从立法大将合同建立与收效差异开来,二者的差异会集体现在该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则的内容中。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尽管存在着差异,但也有相同之处。就效能而言,合同法理论上通说以为,“合同建立的效能与合同收效的效能不同,合同建立今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许诺随意撤回,合同收效今后当事人有必要依照合同的约好实行。”(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合同依法建立后正式收效前,因合同没有正式收效,当事人有权不实行合同责任,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注:杜万华:《合同法精解与事例分析》(上),法令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但笔者以为,合同建立后未收效前,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确没有实行合同的责任,这也是现在差异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重要意义地点;但在特别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实行合同的责任。 比方, 《合同法》第135 条规则:“出卖人应当实行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责任。”根据此条规则,出卖人有两项责任:一是交给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责任,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责任。此两项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当事人都有必要实行。就一个房子买卖合同而言,依法建立后未处理过户登记手续收效曾经,当事人仍有实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即处理房子过户登记手续的责任。明显,上述景象下,合同依法建立后未正式收效前,当事人就负有实行合同的责任。所以,是否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能作为差异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效能的规范;相反,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效能存在着同一性,即二者的效能具有一起的共同的特性。本文所称合同建立的效能是指依法建立而未收效的合同的效能,合同收效的效能是指依法建立且收效的合同的效能。            二、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效能同一性的立论根据《合同法》公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向坚持将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差异为两种不同的准则。笔者提出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效能同一性理论,必然面临着对一些观念的应战。  (一)合同建立和合同收效的构成要件根本相同现有通说理论以为,合同收效的条件与合同建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有了建立要件,合同将宣告建立,但现已建立的合同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收效要件,才干发生法令拘束力。合同收效要件是判别合同是否具有法令效能的规范,详细包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有法令所要求的方式。(注: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96页。)笔者不完全赞同上述观念,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条件虽有不同,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现就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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