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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0:21
在一同交通事端中,长乐及福州两级交警部分均确定死者车甲应负事端首要职责。车甲的老公、来自重庆的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定:福州市交巡警支队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从头确定决定书”确定现实不清、首要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妥,故予以吊销。
2002年11月12日晚,车甲在长乐航乡镇某公司下夜班后与张某、车乙一同骑车回住处。途经017乡道十字路口时,车甲与潘某的小轿车相撞,车甲被送到医院后逝世。长乐市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即赴现场处理并于2002年1月29日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其首要内容为:车甲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应负本次事端首要职责,另一事端当事人潘某驾车进入路口未减速慢行,应负本次事端非必须职责。
车甲的老公王某对此确定不服,向福州市交警支队请求从头确定,市交警支队于2003年1月6日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为,当事人车甲骑自行车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属借道通行,又没有下车推广及让在机动车道内行进的潘某的小车先行,致使发作事端,实属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法令》第58条第3项、第7条第1款规则,是引起事端发作的首要原因,应负本事端的首要职责。当事两边的违章行为现实清楚。因此,福州市交警支队保持了长乐市交警大队的职责确定。
王某对此确定仍不服,在邹丽惠律师的协助下,以福州市交巡警支队为被告,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以为,王某系死者车甲的老公,因此王某具有主体资历。根据《国家标准路途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有关规则,事端发作的路途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起运用的路途。本案中,被告对事端路途为“4条以上机动车道”的确定是过错的。
《路途交通管理法令》第34条第2项规则:“在没有区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机动车在中心行进,非机动车靠右边行进”。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路途交通事端现场图”、“路途交通事端勘查记载”及现场相片标明,车甲虽有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行为,但事端发作时,其已从路途一侧经中心花圃隔离带缺口处进入从江田往长乐城关方向路途一侧的右边。第三人潘某驾驭的小轿车右侧车头磕碰自行车右侧前部,因此小轿车与自行车相撞的碰击点应在小轿车右轮制动拖印起点至路肩之间。潘某驾驭的小轿车是靠路右边行进,而被告对第三人驾驭小轿车的车速未查询取证,第三人驾驭的车辆是否在正常速度下行进无根据标明。因此,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定决定书”中关于“当事人车甲骑自行车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属借道通行,又没有下车推广及让机动车道内行进的潘某的车先行,应负本事端首要职责”的确定和“关于车甲违背《法令》第7条第1款、第58条第3项规则”的确定,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妥。
交巡警支队的根据标明其进行现场勘查、查询取证时均有两名法律人员在场。但被告没有提交根据证明这些查询人员归于《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 4条所规则的“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通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分颁布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端以上的交通事端”的合格法律人员。因此被告的行政法律程序不符合上述法规及规章的规则。
别的,被告提交的根据标明“2002年11月26日,福建省轿车运送总公司长乐公司对肇事车作出该车左右转向灯及右大灯破,其他灯火、转向、制动体系功能无缺的《车辆技术判定》”的现实,可是该份根据作为判定结论不符合《根据规则》。被告未举证阐明在该份根据上签名及盖章的系有判定资历的判定人和判定部分,故法院对该份根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予承认,该根据不能作为被告的定案根据。
终究,鼓楼区法院确定,福州市交巡警支队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从头确定决定书》关于本案事端应由车某负首要职责,属确定现实不清、首要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妥,应依法予以吊销。法院一起判令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在判定收效后1个月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据记者了解,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对一审判定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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