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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1:06

有限责任公司的兼并、分立挂号 一、公司兼并、分立应当实行以下程序:
1、兼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许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兼并或许分立抉择;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产业清单;
3、签定相关协议;
4、自抉择作出之日起10日内告诉债权人;
 5、自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涵报纸上布告;
6、处理产业兼并或切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处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报批手续;
9、自布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10、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或当事人约好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兼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核算方法
公司兼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兼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兼并前,兼并各方之间有出资联系的,则应扣除其出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外,公司兼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价、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份额,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依照公正、诚信、自愿的准则自行抉择。
三、公司兼并挂号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则,公司兼并注1能够采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方式。
公司需兼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抉择,并按《公司法》的规则,实行告诉债权人、布告、处理债权债款责任后,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相关挂号资料注2,请求挂号注册。
1、吸收兼并
吸收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闭幕,兼并后存续公司应处理改变挂号,闭幕公司应处理刊出挂号。
吸收兼并的存续公司处理改变挂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兼并各方的股东会抉择参阅款式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组织的同意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抉择参阅款式22-A和22-B);
(4)兼并各方签定的兼并协议注6;
(5)本公司登载公司兼并布告参阅款式23的报纸报样;
(6)兼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款清偿或许债款担保的阐明参阅款式24;
(7)兼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抉择参阅款式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组织的同意文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规章参阅款式37或规章修正案参阅款式3;
(9)依法建立的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注7;
(10)新添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8;
(11)由兼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整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9;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状况表》注3;
(13)兼并后需闭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由工商局档案室供给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规章复印件;
(15)因兼并而闭幕公司已处理刊出挂号的证明;
(1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兼并一起改变其他挂号事项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公司兼并有必要报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定见。
2、新设兼并
新设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兼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兼并各方闭幕,新设公司应处理建立挂号,闭幕公司应处理刊出挂号。
新设兼并的新设公司请求建立挂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建立挂号请求书》注3和其他建立挂号资料(详见第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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