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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12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2:58

 【案情】原告赵某原是一咨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2007年3月份,赵某从咨询公司辞了职。但咨询公司发现,本来赵某在离职前一个月,现已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而新公司的运营范围与原公司是共同的,导致老客户一再丢失。原公司以为赵某开新公司违背了合同中“不得运营同类事务”的规则,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仲裁委员会终究支撑了公司的恳求,要求赵某付出12.5万元的违约金。 赵某不服判定,遂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法庭审理】庭审时,赵某和老东家都没有参与,两边都是由代理人出庭。赵某的代理人表明,赵某的新公司是他托付他人注册的,并且仅仅注册,不是实践运营,并没有违背劳作合同。一起,赵某代理人对12.5万元的违约金的金额提出了定见。“通讯费、社保金等费用不应该算在工资总额里边,违约金里不应包含这部分。”法院审理以为,原告违背了劳作合同中关于“非竞赛责任”的约好条款,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恳求,要求其向老东家付出120165.81元。【相关解说】劳作者须交违约金的两种景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以下两种景象,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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