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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油田员工已购住宅(以下称“二手房”)生意作业的顺利进行,规范员工的二手房生意活动,促进住宅流转,依照国家、山东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则, 根据胜油房改发[2002]2号文件及胜油局发[2003]62号文件精力,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的二手房,是指员工依照油田方针规则购买的油田公有住宅或按自在生意方式购买的员工原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生意,是指员工的二手房在油田内部生意市场进行生意的行为。 
第四条 二手房生意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信、合法的准则。 
第二章 生意目标、规模、规范、价格 
第五条 生意目标 (一)油田已婚女员工; (二)男方为油田员工,女方为户口在油田的家族; (三)离婚带孩子的员工; (四)未婚或离婚两年以上且年纪35岁以上的独身员工; (五)年纪35岁以上与爱人不在同一油区的已婚员工; (六)未再婚的员工遗属。 
第六条 生意规模 员工二手房生意,在无房户对立没有缓解之前,仍限定在同一社区规模内,往后逐渐铺开。详细购房规模的界定依照《胜利油田房改经济适用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出售办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履行。 
第七条 生意规范 (一)员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宅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宅的,依照以下规范履行: 1、80型住宅:向处级干部(含享用处级待遇者)、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员工或全国劳模出售; 2、70型住宅:向科级干部、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的员工、省(部)级劳模或3次以上的局级劳模出售; 3、60型住宅:向一般员工或员工遗属出售。 (二)员工出售的二手房为下列景象之一的,打破职级、工龄边界,向一切契合购房条件的员工出售。 1、员工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宅或经济适用住宅的; 2、员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宅后,出售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住宅的。 
第八条 生意价格 (一)员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宅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宅的,生意价格实施限价方针,由两边在限价以内洽谈确认。 生意价格最高限价暂定为在1100元/m2(高层住宅1500元/m2)售房价格基础上,成新扣头后上浮5%。往后,最高限价方针将跟着房改经济适用住宅售房方针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员工出售的二手房为下列景象之一的,生意价格不实施限价方针,由生意两边洽谈确认。 1、员工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宅或经济适用住宅的; 2、员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宅后,出售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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