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0:09
发布部分:浙江省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舞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本省出资举行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 第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授权的浙江省工商行政处理局及宁波、杭州、温州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为本省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主管机关),担任辖区内所属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处理。 第四条 经浙江省工商行政处理局托付的嘉兴、湖州、绍兴、舟山、金华、衢州市和台州、丽水区域工商行政处理局(以下简称受托付机关),担任统辖区域内所属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检查,报省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受托付机关,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授权后,可依照第三条规则处理。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同意之后,合同、规章签字之前,持企业组成担任人签署的请求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陈述及其同意文件、以及出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个人出资者为自己身份证明,下同),向挂号主管机关或受托付机关请求称号挂号。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能够一起请求与中文称号相一致的外文称号。经挂号注册的中文和外文称号,为该外商出资企业的法定称号,在规则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七条 建立外商出资企业须在批阅机关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挂号主管机关或受托付机关请求开业挂号。请求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出资企业请求挂号表; (二)合同、规章以及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同意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陈述及其同意文件; (四)出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出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派遣(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国家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对外商出资企业请求的有关挂号事项进行检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挂号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外商出资企业即告建立,在核准的运营范围内自主运营。其合理的出产运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令保护。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需求改变挂号注册的称号、企业类别、居处、运营范围(含运营方式)、出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期限、分支机构等事项,改变前须向挂号主管机关或受托付机关请求改变挂号。请求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董事长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 (二)董事会抉择; (三)改变事项的有关证件。 法令、法规规则必须经批阅机关同意的,应提交批阅机关文件。 第十条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外商出资企业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决议核准或不核准。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挂号,应按规则交纳挂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