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后股权受让人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4:44[案情]
1999年1月,王某与李某各出资25万元一起开办了明流公司。建立公司验资时,李某以自有现金投入,王某则经过向日清化工厂告贷的方法出资。1999年11月,李某作为名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5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日清化工厂,帮忙王某抽逃出资。2002年5月,王某在征得李某附和后,将其在明流公司30%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的老公赵某,别的20%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孙某,并签定了两份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3年2月,赵某和孙某作为明流公司股东,以王某抽逃出资的行为严峻侵略公司权益,而明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为由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王某向明流公司返还出资25万元并补偿相应的利息丢失。
[分析]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在于:1、抽逃出资的王某与赵某、孙某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用;2、股权转让合同假如有用,作为股权受让人的赵某与孙某,在取得股东身份的条件下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别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就股东抽逃出资后与别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而言,实践中的争议和不合首要会集在出让人的主体资历是否合法,即是否仍具有股东资历的问题,这也是股权转让的条件。对此我国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则,现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大致有两种代表性观念:1、必定说,即以为承认股东资历的根据不以出资为条件条件,而是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挂号。股东抽逃出资,仅仅承当返还出资的职责,但并不影响其已有的股东资历,其具有转让股权的主体资历。2、否定说,以为股东交纳出资是对公司最根本的职责,更是其享有权力的条件。抽逃出资的股东违反了出资职责,丧失了股东资历,其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笔者附和必定说的观念。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则:“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则交纳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第二百零九条规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可见,尽管足额的出资职责是股东对公司的最根本的职责,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并不用定否定其股东资历。并且从对外联系的视点看,考虑到挂号的公信力及买卖的安全、买卖次序的保证等要素,是否实践出资不是股东资历的决定性条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最重要的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挂号才是承认股东资历的根本根据。
与此一起,股权受让人的片面情况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也能发作必定的影响。假如受让人对出让人抽逃出资不明知或应知的,其能够以诈骗为由建议改变或许吊销合同。本案中孙某对王某抽逃出资彻底不知情,为好心第三人,其能够建议吊销合同,要求孙某返还转让款并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但孙某因考虑到公司运营情况正常,发展潜力较大,发展前景杰出,故而挑选了不予吊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明,对此法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用横加干涉,应承认转让合同的效能。就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仍承受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确定有用。本案中,由于王某抽逃资金的行为,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帮忙之下成功完结的,而赵某与李某是夫妻联系,故可推定赵某明知或应知王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仍承受股权转让,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有用。
二、受让人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派生诉讼称是指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追查机关成员职责及完成其它权力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提申述讼。但是否一切的股东均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则上,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申述讼,但为防备滥诉的发作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法令对申述股东的资历也应作出约束。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准则,仅仅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一)》(征求意见稿2)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一起具有以下条件:(一)危害公司利益行为发作时持有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许股权;(二)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累计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不少于1%。笔者以为该雏形的股东代表诉讼立法编制尽管关于防备股东滥诉,催促广阔股东赶快行使代表诉讼含义甚大,但却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好心的股权受让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寻求法令救助的途径。为此,笔者提议可学习美国和英国立法建立破例规则,即规则:在与差错行为相关的重要现实被揭露发表或被奉告或为其实践知悉之前而受让此种股份的股东;或在公司遭受的差错行为损害后,受让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仅有救助方法的景象下,股东也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要这样,才能使因公司利益受损而累及自己利益也受损的好心股权受让人,取得司法救助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