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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3:02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则:"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成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两边在德国疆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疆域上有惯常居处;夫妻一方在德国疆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从这一规则中能够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根据为主,但仍以居处或居所作根据为辅的准则。但仍有以下破例:
(1)夫妻俩均系外国人,且夫之居处设在德国时,德国法院依夫之本国法令有管辖权者,破例供认德国之法院,即当事人之居处地国法院,亦有管辖权,此项意图是为了削减跛脚婚姻之发作。
(2)德国籍配偶有居处或居所于外国,尚该外国法院供认德国法院判定时,则德国法院根据彼此准则,也供认该国法院对德籍配偶之离婚判定。此项规则其意图以节约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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