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4:25
【案情】
原告鑫土地作社从事天冬等中草药育苗、栽培、出售、收回事务。被告广西药用公司从事药材栽培、出售等事务,公司有2个股东,别离为被告陈某、计某,出资份额为陈某51%,计某49%。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在平果县某乡开发基地栽培天冬药材,于2011年12月份分8批向原告购买天冬种苗共628000株,每株价格1元。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原告补购天冬种苗112960株,每株0.5元。2012年4月30日当天,两边对8批苗款及补购苗款结算,广西药用公司尚欠货款115644元。广西药用公司现没有产业,公司与股东陈某、计某的产业没有区别。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及其股东被告陈某、计某在从事事务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边界含糊债款主体是公司仍是股东无法区别,公司没有产业失去了独立承当债款的根底。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因而,对原告恳求被告陈某、计某对广西药用公司的债款承当债款连带清偿职责法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矩,判定如下:一、由被告广西药用公司支交给原告鑫土地作社货款115644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分析】
在处理本案时,对股东陈某、计某是否应承当职责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以为,公司以其产业对外承当民事职责,股东个人对外不承当职责。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诉讼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矩,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这是对公司品格否定准则或揭开公司面纱规矩的规矩。
依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规矩,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品格使用者施行了乱用公司品格和股东有限职责的行为,即使用公司法品格躲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许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厉的别离;3、当公司的产业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产业作清楚的区别时,即产业混淆;4、公司法品格使用者乱用公司法品格的行为有必要给别人或社会形成危害。本案中,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及其股东被告陈某、计某在从事事务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边界含糊,债款主体是公司仍是股东无法区别。公司现没有产业,失去了独立承当债款的根底,严峻危害原告鑫土地作社的利益。故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款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原告鑫土地作社从事天冬等中草药育苗、栽培、出售、收回事务。被告广西药用公司从事药材栽培、出售等事务,公司有2个股东,别离为被告陈某、计某,出资份额为陈某51%,计某49%。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在平果县某乡开发基地栽培天冬药材,于2011年12月份分8批向原告购买天冬种苗共628000株,每株价格1元。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原告补购天冬种苗112960株,每株0.5元。2012年4月30日当天,两边对8批苗款及补购苗款结算,广西药用公司尚欠货款115644元。广西药用公司现没有产业,公司与股东陈某、计某的产业没有区别。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及其股东被告陈某、计某在从事事务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边界含糊债款主体是公司仍是股东无法区别,公司没有产业失去了独立承当债款的根底。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因而,对原告恳求被告陈某、计某对广西药用公司的债款承当债款连带清偿职责法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矩,判定如下:一、由被告广西药用公司支交给原告鑫土地作社货款115644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分析】
在处理本案时,对股东陈某、计某是否应承当职责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以为,公司以其产业对外承当民事职责,股东个人对外不承当职责。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诉讼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矩,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这是对公司品格否定准则或揭开公司面纱规矩的规矩。
依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规矩,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品格使用者施行了乱用公司品格和股东有限职责的行为,即使用公司法品格躲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许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厉的别离;3、当公司的产业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产业作清楚的区别时,即产业混淆;4、公司法品格使用者乱用公司法品格的行为有必要给别人或社会形成危害。本案中,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及其股东被告陈某、计某在从事事务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边界含糊,债款主体是公司仍是股东无法区别。公司现没有产业,失去了独立承当债款的根底,严峻危害原告鑫土地作社的利益。故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款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