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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5:03
根据我国收据法的规则,银行收据是重要的结算东西,而银行收据是比较多的,常用的有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收据进行兑换时需求进行背书,那么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景象是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景象是怎样的
背书是指在收据的反面或张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收据行为。背书是转让收据权力的一种方法,也是收据得以流转的根底。背书无效的景象: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这以背工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2、汇票须完好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别离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收据法规则,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4、背书记载“托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托付的汇票权力。
5、汇票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汇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
第四十七条 因收据质权人以质押收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许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按照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收据的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收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
第四十九条 按照收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则,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称号行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持票人在收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称号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平等法令效能。
第五十一条 按照收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则,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托付收款”、“质押”字样,这以背工再背书转让、托付收款或许质押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收据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景象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景象包含背书不得转让而转让的、将汇票金额别离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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