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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保险车辆 发生事故无权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0:02
案情:2003年6月,罗某将一辆解放牌轿车向稳妥公司投保,稳妥金额为12万元,稳妥期限一年。后罗某将轿车卖给徐某,但未告诉稳妥公司改变稳妥合同。同年9月,徐某驾驭该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起火燃烧,形成车辆作废。事端发生后,徐某向稳妥公司报案,并要求稳妥公司进行理赔。稳妥公司以为,罗某转让稳妥车辆事前未告诉该公司,也未及时改变合同,因而回绝理赔。两边经洽谈未果,遂成讼。
裁判:法院经审理以为,罗某将已投保的轿车卖给徐某,未告诉稳妥公司并处理有关修改手续,也未改变合同,稳妥公司没有向现有车主徐某理赔的责任,遂判定驳回徐某要求稳妥公司补偿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稳妥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稳妥标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本案中,罗某转让稳妥的车辆给徐某,但未告诉稳妥公司,也未改变稳妥合同,原稳妥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罗某,因而,徐某无权索赔。但是,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罗某,因为其已将稳妥标的即车辆转让,对该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依据稳妥法“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这一规则,罗某尽管持有稳妥合同,但因为稳妥标的现已转让,不再具有稳妥利益,所以也无权要求理赔。
陈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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