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能否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3:30
对国外裁定组织判决的供认和履行问题,民事诉讼法作了规则,国外裁定组织的判决,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其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条约,或许依照互利准则处理。
现在,世界上有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世界条约,即1958年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世界商事裁定会议上经过的《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又称《1958年纽约条约》。我国于1986年参加该条约,并作了“互利保存”和“商事保存”的声明,将我国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责任限定在缔约国之间商事规模之内,即:
1.只供认和履行在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出的裁定判决,而对任何缔约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定判决,则不能依照条约的规则予以供认和履行;
2.只供认和履行归于商事(包含契约和非契约联系)的裁定判决,即因合同或许侵权而发作的经济方面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定判决。
依据纽约条约的规则,各缔约国应当供认和履行对方国家的裁定判决,只要存在条约第五条榜首、二项所列景象的,才能够回绝供认和履行。该条约第五条榜首项规则,被要求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回绝供认及履行:
1.裁定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许裁定协议无效;
2.该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裁定员或许进行裁定程序的恰当告诉,或许因为其他原因未能申辩;
3.判决的事项不符合或许超出了裁定协议的规模;
4.裁定庭的组成或许裁定程序与裁定协议不符,或许在无裁定协议时与裁定地国家的法令不符;
5.裁定判决对当事人没有发作拘束力,或许判决已被裁定地国家的有关机关吊销或许中止履行。
条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则,被恳求供认和履行裁定判决的国家的法院认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能够主动地回绝供认和履行:
1.依照履行地国家的法令,争议的事项不能用裁定方法处理;
2.供认或许履行该判决违背履行地国的公共政策。
我国有统辖人民法院,在接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供认和履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裁定判决的恳求后,应当依据纽约条约的规则,对恳求供认和履行的判决进行检查,对不具有该条约规则的回绝的景象的,应当供认其效能,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履行程序予以履行,不然,应当不予供认和履行。
关于非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裁定判决,当事人恳求我国法院供认和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互利的准则处理。
现在,世界上有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世界条约,即1958年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世界商事裁定会议上经过的《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又称《1958年纽约条约》。我国于1986年参加该条约,并作了“互利保存”和“商事保存”的声明,将我国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责任限定在缔约国之间商事规模之内,即:
1.只供认和履行在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出的裁定判决,而对任何缔约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定判决,则不能依照条约的规则予以供认和履行;
2.只供认和履行归于商事(包含契约和非契约联系)的裁定判决,即因合同或许侵权而发作的经济方面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定判决。
依据纽约条约的规则,各缔约国应当供认和履行对方国家的裁定判决,只要存在条约第五条榜首、二项所列景象的,才能够回绝供认和履行。该条约第五条榜首项规则,被要求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回绝供认及履行:
1.裁定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许裁定协议无效;
2.该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裁定员或许进行裁定程序的恰当告诉,或许因为其他原因未能申辩;
3.判决的事项不符合或许超出了裁定协议的规模;
4.裁定庭的组成或许裁定程序与裁定协议不符,或许在无裁定协议时与裁定地国家的法令不符;
5.裁定判决对当事人没有发作拘束力,或许判决已被裁定地国家的有关机关吊销或许中止履行。
条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则,被恳求供认和履行裁定判决的国家的法院认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能够主动地回绝供认和履行:
1.依照履行地国家的法令,争议的事项不能用裁定方法处理;
2.供认或许履行该判决违背履行地国的公共政策。
我国有统辖人民法院,在接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供认和履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裁定判决的恳求后,应当依据纽约条约的规则,对恳求供认和履行的判决进行检查,对不具有该条约规则的回绝的景象的,应当供认其效能,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履行程序予以履行,不然,应当不予供认和履行。
关于非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裁定判决,当事人恳求我国法院供认和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互利的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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