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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00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78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在一同告贷胶葛中,原告张海申述被告李河时,李河寓居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子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寓居,该法院知悉后将案子移交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寓居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寓居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子移交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则,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产业案子。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同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子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寓居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寓居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统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答案】ABC
【考点】统辖稳定、移交统辖
【解析】选项A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诉定见》第三十五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改变为由,将案子移交给改变后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定后的上诉案子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再审。这一规则,表现了统辖稳定的要求。统辖稳定包含级别统辖稳定和地域统辖稳定。其间,地域统辖稳定,是指地域统辖按申述时的规范确认后,不由于诉讼过程中确认统辖的要素的变化而变化,如统辖依被告住所地确认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改变,受诉法院的统辖权不因而受到影响。选项A中,A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统辖稳定的要求。
选项B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据此可知,法院移交案子的条件是自己没有统辖权,而在选项B中,乙市B区是该案子的侵权行为地,该地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因而,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子移交给乙市C区法院。
选项C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案子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子影响的巨细来确认级别统辖的。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巨细也是确认级别统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统辖争议标的数额的规范应依据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省高院无权对此进行规则。选项C中,丙省E市中院依据丙省高院的规则来确认级别统辖争议标的数额的做法违法。别的,依据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榜首审民商事案子规范》的规则,标的额为5,005万元但不存在其他法定景象的案子应归于中院统辖的规模。因而,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
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则,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选项D中,孙溪与赵山之间的诉讼归于违约之诉,与身份联系无关。因而,丁市H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统辖权。别的,依据该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申述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该法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不符合申述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决不予受理。据此可知,丁市H区法院应以本院无统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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