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关系和非客运合同关系有何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7:50
案情
陈某因生意上的事需被告朱某照顾,所以自动请客朱某等人,并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驾驭一辆桑塔纳轿车来到某加油站接被告去县城某酒店吃饭,陈某一同请客的还有林某、彭某及其朋友吴某、邓某等人,晚上八点多钟吃完晚饭后,陈某便开车送朱某及林某、彭某回家,吴某和邓某均在县城寓居,也一同上车伴随陈某送人。林某和彭某先到目的地下了车,之后,陈某送朱某抵达目的地某加油站后,便载同吴某、邓某回来县城。当晚9时许,当该车行进至离县城不远的路段,与相对方向由夏某驾驭的卡车正面相撞,构成轿车上人员陈某、吴某、邓某三人逝世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端。经现场勘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陈某负事端首要职责,夏某负事端非有必要职责。在县法院作出判定夏某与挂靠轿车运送公司、保险公司作出相应部分补偿后,随后陈某的近亲属即原告等四人将朱某告上法庭,以为陈某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是专门送被告朱某回家而发作的,陈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被帮工人朱某应承当补偿职责,据此要求朱某补偿相应丢失。
不合
是否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帮工联系,由此确认案由并对案子定性,分清原被告两边民事权利职责联系,是处理该案之要害。由此发作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法律联系应定性为客运合同联系,案由应定为公路旅客运送合同胶葛。理由是陈某约请被告朱某去县城吃饭,并自动用车去加油站接送朱某,他们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客运合同联系,陈某系承运人,朱某系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朱某无需对作为承运人的陈某发作的交通事端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法律联系应定性为职责帮工法律联系,案由应定为职责帮工人受害补偿、补偿胶葛。依据相关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故朱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法律联系既非客运合同联系,亦非职责帮工法律联系,被告朱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职责帮工是指帮工人单独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供给劳作用工的行为,陈某驾车无偿运送是出于情面的运送合同联系,且事端发作在送朱某到目的地之后,在朱某下车之际的该时刻点上,就算存在帮工联系,两边的全部民事权利职责联系亦到此结束,故不存在朱某负职责的相关景象。本案亦不该属客运合同联系,客运合同的一方承运人有必要具有客运执照等法定条件才干营运,陈某明显不属合法的承运人,故本案不属客运合同联系。
本案应属无名合同,是一种无偿职责运送合同联系,朱某因不属法律规定的补偿职责人,且补偿事由发作在陈某与朱某合同联系完结之后,故此,朱某不承当补偿职责。
陈某因生意上的事需被告朱某照顾,所以自动请客朱某等人,并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驾驭一辆桑塔纳轿车来到某加油站接被告去县城某酒店吃饭,陈某一同请客的还有林某、彭某及其朋友吴某、邓某等人,晚上八点多钟吃完晚饭后,陈某便开车送朱某及林某、彭某回家,吴某和邓某均在县城寓居,也一同上车伴随陈某送人。林某和彭某先到目的地下了车,之后,陈某送朱某抵达目的地某加油站后,便载同吴某、邓某回来县城。当晚9时许,当该车行进至离县城不远的路段,与相对方向由夏某驾驭的卡车正面相撞,构成轿车上人员陈某、吴某、邓某三人逝世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端。经现场勘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陈某负事端首要职责,夏某负事端非有必要职责。在县法院作出判定夏某与挂靠轿车运送公司、保险公司作出相应部分补偿后,随后陈某的近亲属即原告等四人将朱某告上法庭,以为陈某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是专门送被告朱某回家而发作的,陈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被帮工人朱某应承当补偿职责,据此要求朱某补偿相应丢失。
不合
是否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帮工联系,由此确认案由并对案子定性,分清原被告两边民事权利职责联系,是处理该案之要害。由此发作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法律联系应定性为客运合同联系,案由应定为公路旅客运送合同胶葛。理由是陈某约请被告朱某去县城吃饭,并自动用车去加油站接送朱某,他们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客运合同联系,陈某系承运人,朱某系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朱某无需对作为承运人的陈某发作的交通事端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法律联系应定性为职责帮工法律联系,案由应定为职责帮工人受害补偿、补偿胶葛。依据相关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故朱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法律联系既非客运合同联系,亦非职责帮工法律联系,被告朱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职责帮工是指帮工人单独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供给劳作用工的行为,陈某驾车无偿运送是出于情面的运送合同联系,且事端发作在送朱某到目的地之后,在朱某下车之际的该时刻点上,就算存在帮工联系,两边的全部民事权利职责联系亦到此结束,故不存在朱某负职责的相关景象。本案亦不该属客运合同联系,客运合同的一方承运人有必要具有客运执照等法定条件才干营运,陈某明显不属合法的承运人,故本案不属客运合同联系。
本案应属无名合同,是一种无偿职责运送合同联系,朱某因不属法律规定的补偿职责人,且补偿事由发作在陈某与朱某合同联系完结之后,故此,朱某不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