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签订的要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3:58
建造施工是一项大的工程,需求两边签定合同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完成互赢,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专业性较强,针对施工合同,在签守时,就需求留意一些关键,避免发作合同胶葛。那么,施工合同签定的关键?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通知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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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签定的关键有哪些?
【律师回答】
一、仔细阅读运用的合同文本,把握有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法令、法规规则。
现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遍及选用建造部与国家工商局一起拟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定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精确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只注明合同用语的切当意义,引导合同两边怎么签定“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守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主动成为合同两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好。
有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法令、法规规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建筑业资质处理规则》、《建筑业资质等级规范》(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方法》、《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价格处理暂行规则》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揽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遵从相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准则,两边就本建造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
二、严厉检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誉。
施工单位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历的检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挤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假装的坑穴和危险危险扫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杰出的根底。
依据我国法令规则,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有必要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揽人承揽的项目应当经依法同意的合法项目。违背这些规则,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而,在缔结合一起,应先检查建造单位是否依法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得相应的运营资历和等级证书,检查建造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历,检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誉进行检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好,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造工程施工永久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清晰界定而发作。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查验合格之日”、“交付运用之日”、“请求查验之日”之说。不管选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清晰约好,并约好开工、竣工应处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心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好。
2、依据国务院《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的规则,工程质量监督部分不再是工程竣工查验和工程质量鉴定的主体,竣工查验将由建造单位安排勘测、规划、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而,合同中应清晰约好参加查验的单位、人员,选用的质量规范,查验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发作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胶葛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因为任何工程在施工进程中都不可避免规划改变、现场身份证和资料差价的发作,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有必要对价款调整的规模、程序、核算依据和规划改变、现场身份证、资料价格的签发、承认作出清晰规则。
四、对工程进展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则。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展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展拨付,但怎么请求拨款,需报何种文件,怎么审阅承认拨款数额以及两边对进展款额知道不一致时怎么处理,往往短少详细的合同规则,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则也较粗,晦气操作。因而,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好。
五、总包合同中应详细规则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职责和相互联系。
虽然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令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职责和相互联系也有准则性规则,但实践中仍常常发作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构成总包方难以处理的现象,因而,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职责和联系详细化,便于操作,避免胶葛。
六、清晰规则监理工程师及两边处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清晰规则,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运营行为承当民事职责。建造工程施工进程中,发包方、承揽方、监理方参加生产处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处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清晰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构成两边不必要的胶葛和丢失。合同中应清晰列出各方派出的处理人员名单,清晰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改变、签证、价格承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规模、程序、收效条件等规则清楚,避免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构成丢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作后当事人职责、责任、费用等怎么区分均作为详细规则,发包人和承揽人都以为不可抗力的内容便是这些了。所以,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好”举目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作战役、运筹、空中飞翔物体掉落等现象的或许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到达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干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清晰,实践中两边难以构成一致,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或许发作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劲风、几级以上的地震、继续多少天到达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或许认定为不可抗力,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胶葛。
八、运用担保条件,下降危险系数。
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时,能够运用法令资源中的担保准则,来防备或削减合同条款所带来的危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供给履约担保的一起,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供给工程款付出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定合一起对资料设备收购、查验,施工现场安全处理,违约职责等条款也应充沛注重,作出详细清晰的约好。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瑕,合同实行中还应依据实际情况需求及时签定补充协议、改变协议,调整各方权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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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阅读运用的合同文本,把握有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法令、法规规则。
现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遍及选用建造部与国家工商局一起拟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定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精确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只注明合同用语的切当意义,引导合同两边怎么签定“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守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主动成为合同两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好。
有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法令、法规规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建筑业资质处理规则》、《建筑业资质等级规范》(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方法》、《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价格处理暂行规则》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揽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遵从相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准则,两边就本建造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
二、严厉检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誉。
施工单位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历的检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挤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假装的坑穴和危险危险扫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杰出的根底。
依据我国法令规则,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有必要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揽人承揽的项目应当经依法同意的合法项目。违背这些规则,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而,在缔结合一起,应先检查建造单位是否依法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得相应的运营资历和等级证书,检查建造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历,检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誉进行检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好,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造工程施工永久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清晰界定而发作。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查验合格之日”、“交付运用之日”、“请求查验之日”之说。不管选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清晰约好,并约好开工、竣工应处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心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好。
2、依据国务院《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的规则,工程质量监督部分不再是工程竣工查验和工程质量鉴定的主体,竣工查验将由建造单位安排勘测、规划、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而,合同中应清晰约好参加查验的单位、人员,选用的质量规范,查验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发作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胶葛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因为任何工程在施工进程中都不可避免规划改变、现场身份证和资料差价的发作,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有必要对价款调整的规模、程序、核算依据和规划改变、现场身份证、资料价格的签发、承认作出清晰规则。
四、对工程进展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则。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展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展拨付,但怎么请求拨款,需报何种文件,怎么审阅承认拨款数额以及两边对进展款额知道不一致时怎么处理,往往短少详细的合同规则,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则也较粗,晦气操作。因而,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好。
五、总包合同中应详细规则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职责和相互联系。
虽然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令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职责和相互联系也有准则性规则,但实践中仍常常发作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构成总包方难以处理的现象,因而,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职责和联系详细化,便于操作,避免胶葛。
六、清晰规则监理工程师及两边处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清晰规则,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运营行为承当民事职责。建造工程施工进程中,发包方、承揽方、监理方参加生产处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处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清晰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构成两边不必要的胶葛和丢失。合同中应清晰列出各方派出的处理人员名单,清晰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改变、签证、价格承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规模、程序、收效条件等规则清楚,避免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构成丢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作后当事人职责、责任、费用等怎么区分均作为详细规则,发包人和承揽人都以为不可抗力的内容便是这些了。所以,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好”举目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作战役、运筹、空中飞翔物体掉落等现象的或许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到达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干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清晰,实践中两边难以构成一致,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或许发作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劲风、几级以上的地震、继续多少天到达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或许认定为不可抗力,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胶葛。
八、运用担保条件,下降危险系数。
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时,能够运用法令资源中的担保准则,来防备或削减合同条款所带来的危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供给履约担保的一起,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供给工程款付出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定合一起对资料设备收购、查验,施工现场安全处理,违约职责等条款也应充沛注重,作出详细清晰的约好。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瑕,合同实行中还应依据实际情况需求及时签定补充协议、改变协议,调整各方权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