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4:20事例剖析:
2000年7,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一起谋划树立瑞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司”)。本钱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建议企业认购其间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他700万无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同年10月,建议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法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因为建议人作为出资的厂房需求装修,因而,由发行人一起洽谈建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采购一批装修资料,包含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两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建立当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悉数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品运至筹建处指定的库房。在各项准备作业均已完结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同意,开瑞公司等七家建议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揭露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往后,仅征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建立。紫金装潢公司向开瑞公司等七家建议企业要求偿付装修资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彼此推诿,讵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建立是一个进程,在公司依法注册挂号之前,公司并未建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是,公司在建立进程中难免与别人发作必定的法令关系,因而,由公司的建议人替代将建立的公司施行必要的法令。建议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建立中的公司进行准备创建活动,对内组成。所以,建议人的法令地位应归于建立中公司的机关。根据以起人的这种法令地位,建议人对外代表建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应量归于建立中的公司。假如公司依法建立,即便建立中的公司获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建议人的行为而使建立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实践中,建议人往往是建立一个筹建组织来担任公司筹建作业。这一筹建组织在性质上是建议人的代理人。公司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建立时,本来能够由即将建立的公司承当的职责,却不能因公司不能建立而天然消失。假如没有人承当这些职责,无人归还本来应当由将建立的公司归还的债款和费用,债款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应当收取的费用也无法收取,这必然危害债款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有鉴于此,作为进行各种公司建立行为的建议人,就应当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承当职责。一起,一切的建议人之间对建立行为所发生债款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职责。在公司因募股期间限届满未募足股份而不能建立情况下,因为认股人已交纳了股款,因而或许遭受丢失。而在公司建立进程中,建立行为主要是由建议人做出的,因而建议人关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建立所受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