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船舶碰撞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8:5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海法海初字第25号
原告佳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于忠胜,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胡小豫,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华邦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801,8/F,DanniesHouse,20LuardRoad,Wanchai,HongKong
法定代表人辛晟昱,该公司董事。
托付代理人初北平,大连义方海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王伟,大连义方海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佳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集团”)为与被告香港华邦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邦”)船只磕碰损害补偿确权诉讼胶葛一案,于2006年7月6日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8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刘彦、胡小豫,被告的托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佳泰集团诉称,2006年5月31日,佳泰集团所属的“长泰”轮停靠在连云港1号码头。由被告香港华邦光船租借的“ARCTICSTAR(北极星)”轮在飞行中磕碰了“长泰”轮,导致“长泰”轮受损。佳泰集团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船只被磕碰的丢失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庭审中,原告建议磕碰丢失人民币3,363,540.867元及相应利息,并恳求在“北极星”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香港华邦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磕碰事端的职责不应当只由被告承当。关于补偿职责,因为原告船只不适航,导致了船损和货损的扩展,原告也有不行推脱的职责,也要承当职责。关于丢失,1、原告的丢失应限制在和磕碰直接相关的丢失之中。船只进行永久性的修补费用应当扣除。2、发票上有许多项目是年度查验,该部分的查验费用应当扣除。原告举证了修船期限是10天,被告承当的丢失只能是在修船期间发作的费用,所以燃油丢失、船员薪酬索赔、租金丢失等应限在10天内。3、原告应当有职责合理地下降丢失,所以扩展的丢失应由原告自傲。被告的查验陈说显现原告的船只丢失只要4,000美元。4、关于租金丢失核算,原告陈说了核算方法,可是租金丢失是在停航后发作的,其他只在在航时发作的费用应当扣除。综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