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育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0:15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则,男女两边离婚后,夫妻联系即告免除,但两边与所生子女间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并不因离婚而免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爸爸妈妈对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责任。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定。可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定,不阻碍子女必要的时分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则,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生活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
依据上述规则,你应当恰当添加儿子的抚育费。理由是:一、你前妻现已下岗失业,担负才能下降;二、1995年法院判定的抚育费,按现在生活水准和教育要求,显着偏低。因而,主张你与前妻洽谈一下,把你的困难也告诉她,两边本着互谅互让的准则达成协议。不然,你的前妻有权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申述你,人民法院将从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判定添加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