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进口货物的税务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2:11近来有朋友咨询了一个有关税务的问题,税收征纳两边争讼触及到的问题超出现有税收法规的调整范畴,部分观念看似无厘头,却显示我国税法先天不足、立法滞后带来的为难困局。在此布景下,一个并不杂乱的事例竞能引发一个更深层次的评论,不由令人有赞不绝口之想,可谓经典,故特做整理归整以飨读者。
一、事例简介
我国北方S省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于2009年头起连续从南边G省乙公司收购一批进口货品,并出售给同省其他企业。不久前,G省某市国家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到甲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其给予协查协助,至此,甲公司刚才得悉其从乙公司购进的货品,系乙公司采纳不法手法从境外私运入关,而且乙公司假造了海关单据、关税和增值税凭据等手续,涉嫌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国家税收近千万元。乙公司已将大部分货品出售到全国各地,现被查封。其间甲公司累计从乙公司购进货品价值(不含增值税)80余万元,增值税近1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供销合同,并有银行电汇单据等凭据证明其两边买卖的实在性,一起甲公司取得了乙公司选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进行了抵扣,出售给同省其他企业时对本钱进行了结转。甲公司合作完结协查后,G省某市国家税务机关将情况通报给甲公司地点地税务主管机关,随后甲公司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其将该批货品现已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转出并上缴,一起其出售该批货品的出售本钱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争议首要焦点
环绕税务机关的上述定见,甲公司与税务机关两边发生了不合和争议。税务机关以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的买卖,出售方运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售方称号、印章、货品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践相符,且没有依据标明购货方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不合法手法取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现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许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的相关规则,乙公司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不合法的,甲公司归于好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假如企业不能依照规则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认其付出货款的实在性和精确性,其购进货品所付出的货款,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本钱费用扣除;依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管帐处理的规则》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包含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本钱费用扣除”,据此对甲公司进行处理是契合文件规则的。
甲公司以为:首要,乙公司取得的发票是从国家税务机关收取的实在发票,其进口环节假造凭据单据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出售环节凭据单据的合法有效性,增值税归于流转税,就每个环节增值部分价值选用发票扣税法直接核算方法交税,相关税务、公安机关现已对乙公司予以查封并做进一步的处理,作为购买乙公司货品的下流企业无须承当连带责任,不应向其追索丢失的国家税收;其次,乙公司出售给甲公司的货品是经过私运行为不合法取得的,但并不意味着其发票相同是以不合法手法取得,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标准的仅限于好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发票依据实在买卖故不应当视为虚开,也就不需要进一步判别其是否好心取得的问题。
三、折射出的问题及改善主张
归纳两边所述,总结问题在于:
焦点一,不合法私运进口货品出售给下流企业,国家税务机关是否能够持续向下流企业追索偷逃的税金?依据我国现有税法,咱们以为税务机关的定见将交税主体外延扩大化,逾越了税法构成要素的交税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交税人。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和流转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产品附加值进行交税,每个环节具有不同的交税主体,不能因上个环节交税主体的不合法行为而无限追索至下个环节的交税主体。
焦点二,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私运进口货品的不合法是否意味着其供给发票的不合法?咱们以为税务机关混杂了行为不合法和收据不合法的边界。乙公司不归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不得领购增值税的景象,因而依照正常途径领购的发票就归于合法行为,至于其将合法行为取得的发票开具了出售不合法取得的货品,并不能就此确定因货品的不合法而导致发票的不合法,然后影响到发票的合法性,因而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合法的。
导致这个事例的发生,咱们以为首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以票管税,是否切实可行?就以事例所触及增值税虚开发票的问题来讲,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别离以国税发[2000]182号、国税发[2000]187号”等文件予以解说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经济社会关于发票的依存度是多么之高,在全球可算首届一指。其实,我国并非一向如此倚重发票,形成今日情况的原因,不行小看以票管税的管帐核算及查账征收方法的推进。1994年曾经,我国增值税曾选用过“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扣税方法。依据上述两种方法的核算杂乱性和缺少科学性,这以后实行了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方法,销货企业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出售价款和税款,大大减轻了交税人的核算量,并使进行税金的抵扣更为科学精确。相同,鉴于事物自身的两面性,这也带来我国税收办理上一个至今难以彻底处理的问题——虚伪发票众多。虽然国家税务主管机关针对增值税专门制定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施行防伪税控系统工程,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用办理起到了活跃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征管中仍不断涌现新的问题。咱们以为,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思路上无妨仿效大禹治水,发起引导与阻塞结合。一方面,经过广泛宣扬、训练,加强和进步交税人的税收法令意识,营建杰出的税收法制环境,进步交税遵照度,当全社会的交税人都依法交税时,会终究削减企业管帐核算以及税收办理对发票的依存度;另一方面,加大虚伪发票的归纳治理和惩办力度,跟着“金税工程”的施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有了遏止和好转,一起还要看到普通发票制假售假的众多延伸,因而冲击虚伪发票应当作为一项长时间作业长抓不懈。
其二,税收基本法缺失,上位法不健全导致下位法捉襟见肘。长久以来,我国税收范畴法令层次偏低。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立法,首要处理了改革开放对法令保证的燃眉之急。授权立法的方式当然能够处理燃眉之需,一起堆集有利经历,为正式立法奠定根底和条件,但导致的立法多针对详细经济业务行为,缺少系统性,难以在高度上进行一致。一起因为税收立法行政化的颜色稠密,部分自立规章现象遍及,缺少社会公众的广泛参加,“文件”、“解说”、“告诉”层出不穷,朝令夕改,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坏处非常显着。然后导致我国现在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办理的程序法不尽完善,对一些底子性、准则性问题论述不清。因而完善立法,赶快制定税收母法成为现在亟待处理的重要大事。由税收母法对税收制度的底子性问题、一起性问题、准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归纳性问题进行标准,以统帅、束缚、辅导、和谐各单行税收法令法规,在税法系统中担负起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令地位和法令效力的法令标准,然后引导处理未清晰问题的适用准则。
四、没有定论的一点疑问
文章即将完毕,此外尚有一个问题有待于弄清,现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参加和考虑: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货品价格是否显着偏低于市场价格?因为这个问题没有方法从事例中直接取得答案,咱们权且假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货品显着低于同种类类型同质量产品的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是否能够揣度其买卖存在瑕疵,然后置疑甲公司有或许得悉乙公司货品来源不明、不得税前做本钱列支呢?